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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1-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徐斌:

本院受理瓮安县五光十色建材经营部诉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黔2725民初48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付敏: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致臻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敏、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黔2725民初48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马向平:

本院受理乔来发与你、刘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陕083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5 日内向乔来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计。二、被告刘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126元,由你负担。案件受理费3602 元,由乔来发负担50 元,你与刘信负担3552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罗祖军、宋泽美: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725民初46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金富、刘仲廷: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725民初47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余秀建:

本院受理原告张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725民初48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4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涛:

关于瓮安县双建前程教育咨询服务部与张艳梅、杨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张艳梅不服本院(2024)黔2725民初3587号民事而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358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袁廷友:

本院受理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程振、谢华群:

本院受理原告刘代琴、罗国祥诉被告程振、谢华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25日10时在瓮安县人民法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星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正怀诉被告李星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25日15时在瓮安县人民法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孙元栋:

本院受理原告郭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602民初1874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总计59697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维权支出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 年2月24日下午15 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