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公告>>每日公告

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25年1月16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5-01-1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告】

2025年1月16日 7、8

汪顺友:

本院受理原告朱然峰与被告汪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03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朱然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然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360元,合计524元,由被告汪顺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许斌辉、安徽金丝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绍兵与许斌辉、安徽金丝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钦银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成:

本院受理合肥鑫亿诚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钦银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徐林明、尹慧:

本院受理缪刚与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徐林明、尹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华誉纸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鸿晟纸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六安市华誉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闻陆生:

本院受理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闻陆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昌磊:

本院受理安徽科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昌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远:

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马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进:

本院受理吕亚洲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军:

本院受理杨兴贵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本健:

本院受理王辉与郑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家波:

本院受理何定林与李家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玲玲:

本院受理朱晓芳与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岳林、合肥皖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付静与王岳林、合肥皖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叶红:

本院受理江文和王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9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涛:

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先富蔬菜批发部和陶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进明:

本院受理合肥市新站区乐晨板材经营部和汪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百家信超市有限公司、姜杰:

本院受理合肥宏乐商贸有限公司和芜湖百家信超市有限公司、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斌: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和安徽鑫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烽:

本院受理合肥零乐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肖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友云: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和朱友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奕:

本院受理李刚与韩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凯:

本院受理合肥零乐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孔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庭香建筑有限公司、何东: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和合肥庭香建筑有限公司、何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国胜: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和贾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龙炳:

本院受理葛敬云与沈龙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东立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霞和王培应、肥东立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3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学峰:

本院受理王学扣和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志:

本院受理武林与被告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亚健:

本院受理胡龙美与邱亚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9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帅:

本院受理包金山与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腾腾:

本院受理何俊和杨腾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萍:

本院受理肖双双和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4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添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省畅阳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添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磊、韦亚飞、范福英、安徽海外学者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存建: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20日15时在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耀兵: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耀兵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8日9时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曼:

本院受理原告程琳娜诉被告王立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8日10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冬侠:

本院受理原告边祥诉被告谷冬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8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先、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国诉被告刘伟先、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吴梦清诉被告姜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大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仁杰与被告安徽东大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奥福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世界:

本院受理原告张毅与被告耿世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松:

本院受理原告宋际刚诉被告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0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玉榜:

本院受理原告唐书鹏与被告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玉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2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兴宝:

本院受理孙洁与李兴宝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日9时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大虾在此餐饮店、贾后虎:

本院受理合肥坤琪商贸有限公司和合肥市蜀山区大虾在此餐饮店、贾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志建:

本院受理原告鲁命江诉被告姜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8567号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7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然:

本院受理原告胡劲松诉被告陈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8169号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魏于赵:

本院受理原告杨承月诉被告魏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85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偿还利息(其中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借款利息为17333元;2020年8月20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王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7274号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799.28元,利息3025.86元(截至2024年2月27日),合计62825.14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清息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荣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泰昌盛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诉被告荣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9151号案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及利息合计367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1165.18元(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罚息以代偿本金3539.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邮寄费、差旅费等约1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少清、陈菊、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吴少清、陈菊、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0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宝才:

本院受理原告丁战杰与被告胡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730号,原告丁战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4800元及利息(以348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9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岁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鹏诉被告阜阳岁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8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支付费用8000元、利息1893元及维权费用12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宏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艳与被告赵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宏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小艳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宏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威: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涛诉被告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刘涛涛支付借款本金1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涛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李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蕾:

本院受理原告王封亮与被告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封亮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封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洁:

本院受理杨肖和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邓之华与被告龚迎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龚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71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与被告郝小兵、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冯立4600元;二、驳回原告冯立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9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翩翩: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涛与被告方翩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翩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孙文涛借款8000元,并自2024年4月12日起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9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勤发:

本院受理原告史泽友与被告陆勤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陆勤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2023年6月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修德:

本院受理合肥市世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和汪修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晟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晟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2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刁保彬:

本院受理原告翟光胜诉被告刁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8122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周长伍诉被告安徽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以妹:

本院受理原告高乾华诉被告宣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7686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爱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0.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150.7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8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泽育:

本院受理原告朱为国诉被告刘泽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8日10时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操前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蓝卫轩卫浴有限公司、王荣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9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键:

本院受理原告袁志杰诉被告余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8日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松根、祖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广源板材超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1043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方咸银:

本院受理原告全金莉与被告方咸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牛力贵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牛力贵支付货款13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储继强:

本院受理原告马其山与被告储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储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马其山款4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9月5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储继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占: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陶玉艳: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吴登炜遗失军人保障卡,证件号码:816501221114626620,特此声明。

吴登炜


陈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8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艾力凯木·艾拜:

本院受理原告菏泽租租侠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力凯木·艾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723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艾力凯木·艾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菏泽租租侠租赁有限公司手机买断款4799元;二、被告艾力凯木·艾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菏泽租租侠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艾力凯木·艾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赵馨:

本院受理原告菏泽租租侠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723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馨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菏泽租租侠租赁有限公司手机买断款7499元;二、被告赵馨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菏泽租租侠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菏泽租租侠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王章伟:

本院受理原告胡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723民初98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诉讼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脑横机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截至起诉之日起利息暂计4989.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5年3月17日10时,在成武县人民法院苟村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