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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6日法院公告

时间:2025-02-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告】

2025年2月67、8

刘康美: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与被告刘康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武松: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司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玉珍:

本院受理徐敬云与陈玉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奎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法律咨询费、诉讼指导费及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1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谢婷婷与被告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婷婷欠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26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婷婷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0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红、王金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平与被告曹红、王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满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聚恒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姚妹、沈怡然、沈骏:

本院受理原告邓传付与被告安徽满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聚恒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姚妹、沈怡然、沈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童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艳、张婷:

本院受理原告钱久莉与被告合肥童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艳、张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永进: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雨诉被告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永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张静雨与被告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24年9月11日解除;判决被告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张静雨租赁费9000元及违约金3600元;判决被告李永进对被告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向原告张静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晓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红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孙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682号,原告刘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7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中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彪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中云支付原告张德彪租赁费72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息,支付至该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王中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远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怀颍与被告郭远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721号,原告张怀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4672元(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1月份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计算至2024年11月2日,此后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皖春家俬有限公司、余礼: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麦兴嘉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刘园园装饰材料销售部:

本院受理原告韩瑞平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6937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韩瑞平与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刘园园装饰材料销售部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二、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刘园园装饰材料销售部退还原告韩瑞平货款4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两项合计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完毕;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刘园园装饰材料销售部赔偿原告韩瑞平房租费损失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完毕;四、驳回原告韩瑞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814元,由原告韩瑞平负担600元,由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刘园园装饰材料销售部负担121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大为:

本院受理原告张影诉被告黄大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90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谢乾:

本院对原告王郁翔诉被告谢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4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15200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涛:

本院受理原告周雨梦与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周雨梦借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周雨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孙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少臣、韩颖:

本院受理原告赵晨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少臣、韩颖共同偿还原告赵晨曦借款本金48890元、利息600元,以上合计5489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5元,由被告胡少臣、韩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软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贵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福与被告秦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刘继福支付装修款39990元及利息(以3999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继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秦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超、罗海鹏、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元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超、罗海鹏、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893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超、罗海鹏、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312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以2428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款清偿之日止,以2402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颍州区天鹅湖路1号(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北旅城市商业广场西区2#商业楼219室、4#商业楼111室(详见抵押清单)在建工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红杉家乐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敏: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元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红杉家乐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891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阜阳红杉家乐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颍州区天鹅湖路1号(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北旅城市商业广场西区306-310面积666.97㎡(详见抵押清单)在建工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康宝红豆杉开发有限公司、杨超、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江桥: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元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康宝红豆杉开发有限公司、杨超、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江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892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市康宝红豆杉开发有限公司、杨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1000元及利息(以200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江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元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890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阳颍州区天鹅湖路1号(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北旅城市商业广场东区购物中心第一层二层五层面积13333.59㎡(详见抵押清单)在建工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律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阜阳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律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080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阜阳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鹏飞、阜阳市颍州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桥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理人李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茂华与你们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特1号,因你们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鸣忱: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青与被告郑鸣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鸣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大青借款97005.46元,并自2024年1月26日起以97005.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原告王大青对抵押物(位于瑶海区大兴路与张集路交口大兴新居D组团2幢1304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道龙: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轩蕾针织内衣店与被告缪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6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朝阳与被告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朝阳欠付货款127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3年9月15日起,以1274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晟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永晟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永晟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电费23754.96元及利息(利息以23754.96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合肥永晟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少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维与被告李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维4500元;二、驳回原告王维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3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靖: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薛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薛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74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陈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9864.5元、违约金1501.4元、逾期利息23213.28元(之后利息自2024年7月31日起以39864.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世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昌照与被告李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世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昌照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23年7月19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兴发:

本院受理原告张先文与被告童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童兴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先文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24年3月4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豆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商涛与被告豆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豆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商涛借款8802元,利息2000元;二、驳回原告商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蔡立文与被告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蔡立文借款本金41000元,并自2024年1月4日起以41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立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谱绿天下课外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灏与被告合肥谱绿天下课外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李俊灏培训费13111.9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文康:

本院受理原告李恩荟与被告唐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小平、刘爱凤及陈进:

本院受理原告戴燕霞诉被告陈小平、刘爱凤及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20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7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冬梅、潘铭:

本院受理汪春海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皖0181民初11257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吴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家会与被告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1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冬霞、朱正好:

本院受理原告胡章菊与被告孙冬霞、朱正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28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诉被告肖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