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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7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5-02-17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告】

2025年2月17日 7

瞿福余、合肥皖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灵壁县灵城星辰农机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石立秋诉被告姚忠意、孙法祥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6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锋舸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州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大锋舸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玉鹏、安云慧、杨皖南:

本院受理尹权与安玉鹏、安云慧、杨皖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3170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周元: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拓达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周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6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小敏: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玉丽皇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江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速本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华斌、杨俊:

本院受理原告孙岳玉与被告安徽速本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华斌、杨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2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萨朵美容美体中心、陈萨朵:

本院受理原告吴纯慧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春日物语美容店、合肥市瑶海区萨朵美容美体中心、褚玉兰、陈萨朵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陈萨朵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2024)皖0111民初19165号民事裁定书;向合肥市瑶海区萨朵美容美体中心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1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大伟:

本院受理六安市裕安区祥胜不锈钢配件门市部与刘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503民初16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14334号

安徽筷香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荣江: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丽诉被告安徽筷香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荣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香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荣江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孔德平、梁华芬、孔良俊、孔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孔德奇与被告孔德平、梁华芬、孔良俊、孔云龙、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4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德能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勋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德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1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雨翔:

本院受理郑清晰与张雨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乾斌:

本院受理张朝其与高乾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军: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365号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太一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太一光伏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江苏太一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环宇光伏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常州昀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太一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太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亮、王芳、宋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艳红、宁克军、胡海荣、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星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红、宁克军、胡海荣、第三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星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6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艳红、胡海荣、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星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红、胡海荣、第三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周星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6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卫国、安徽英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官斌与被告王卫国、安徽英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相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龙之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6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赫京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赫京亿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巨双飞、合肥市云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青松诉被告巨双飞,第三人合肥市云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明胜:

本院受理原告姜卓诉被告乔明胜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文龙、安庆融创新宜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朱文龙、安庆融创新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03民初164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80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652084.5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32628.26元、罚息为1732.51元,自2024年11月15日起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799元;三、被告朱文龙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独秀大道时代融城1幢1单元1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5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朱文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2月26日10时至2025年2月27日10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网络拍卖。一、拍卖标的: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西段北侧(师范学校对面),起拍价:2964000元;二、拍卖地点: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sf.taobao.com;三、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出到拍卖开始前;四、竞买手续:有意竞买者登录sf.taobao.com/0560/04,报名竞标并缴纳保证金;五、其他事项:与上述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购买权人届时应参加本次拍卖会,如缺席,则丧失相关权利,本公告视为送达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购买权人;六、详情请查看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后续拍卖进展不再另行通知。咨询电话:13905613796。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赵彤: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赵彤立即支付原告买断款8250.55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买断价12868.7元减去已支付租金4618.1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赵彤自2023年11月23日起以8250.5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总额不得超过3860.6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正:本院受理原告李貌与被告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83642元(暂计至2024年1月12日,此后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详见计算清单);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尊悦酒店有限公司、安庆尊悦酒店有限公司、大金新百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新百百货有限公司、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侯冉、金跃伟、金先林、田珊:

本院受理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尊悦酒店有限公司、安庆尊悦酒店有限公司、大金新百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新百百货有限公司、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侯冉、金跃伟、金先林、田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恢145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查封财产予以价格评估,该评估公司现提交皖新评报字(2024)第3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136号青云楼内电梯一部〔产品编号:36597526〕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800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标的物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评报字(2024)第3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吉泰交通工业(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市三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汪洁、付饶、宋百华、王万玲诉你们关于经济补偿、工资等争议一案,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宣劳人仲案〔2025〕19-25号应诉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2025年3月27日9时及15时在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地址:宣城市金色阳光大厦裙楼三楼;联系电话:0563-3021913)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

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宣城御芝牛牛排餐厅:

本委依法受理皖宣劳人仲案〔2024〕585号案件申请人刘春艳诉你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皖宣劳人仲裁〔2024〕58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7日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6334元、经济补偿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整(8334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宣城御芝牛牛排餐厅:

本委依法受理皖宣劳人仲案〔2024〕584号案件申请人沈显荣诉你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皖宣劳人仲裁〔2024〕58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7日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550元、经济补偿168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叁拾陆元整(10236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安徽斯贝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综合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马鞍山活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马鞍山市富马经开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对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案涉房屋的每日租金损失进行评估。本案仲裁庭为查清案件事实,同意申请人的评估申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庭评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请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申请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双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不一致或逾期不选定评估机构,由仲裁庭按程序选定。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安徽凡春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姜洪与被申请人安徽凡春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006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余开保:

本会受理申请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开保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0685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韩高山:

本院受理李红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截至2025年3月29日。本案定于2025年4月1日9时30分在太康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