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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钇含、贵州普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齐刚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黔2725民初20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天培: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卢配前:
本院受理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卢配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江:
本院受理原告宋建军与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 民初48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5月7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铜陵昊然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三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肖世辉诉龙大银、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别立刚:
本院受理沈正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秦南洋:
本院受理徐口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徐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98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1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池州明辉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9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陈喜芬与被告徐永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 0111 民初 240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鑫达:
本院受理原告云华与被告蔡鑫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 1503 民初 1967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汪逢水:
本院受理六安市裕安区金马装饰材料总汇与汪逢水买卖合同纠纷((2025)皖1503民初4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邓业胜:
本院受理原告李贤文与被告邓业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 民初 11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 15000 元及利息(以本金 15000 元 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和 16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薛景保与被告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 1503 民初 1184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 600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 2022年6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清息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 16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 2 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丁为浩、丁绪强: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百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为浩、丁绪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请求法院将判令丁为浩赔偿百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皖 N71182奔驰维修费100000元;赔偿车辆8月16日出事故至维修结束期间租金约30天,18000元;赔偿奔驰车辆车损折旧费用30000元;一次吊拖车费1600元,二次吊拖车费6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5000元;以上合计155200元。被告2丁绪强共同承担责任。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小海、方超超、张顺:
本院受理原告范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440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6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利侠、张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张大伟、张利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 1602 民初 3731 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利侠、张大伟支付原告欠付贷款本全234346.81元,利息14394.69元,罚息(违约金)1826.08 元,本息共250567.58元(暂计2024年9月19 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张利侠、张大伟名下坐落于亳州市南部新区建投世纪城E10#楼106铺房屋(不动产权号: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597789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抵押权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许建立、孙明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许建立、孙明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 387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许建立、孙明勤支付原告欠付贷款本金408015.92元、利息17996.41元、罚息(违约金)1491.47元(暂计至2024年9月19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许建立、孙明勤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桐乡路以西、桃园路以北、西一环以东古井·上善名郡G17#楼1501号房屋(不动产权号:皖(2022)亳州市不动产第0010257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抵押权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兴合、孟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李兴合、孟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68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截止2024年9月19日,利息、罚息计13049.05元,合计213049.05元;2024年9月1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4613元。三、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6日下午15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宋江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宋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17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宋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038.34元、利息1377.35元,合计19415.69元;二、被告宋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宋江华负担310元,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负担42元。公告费200元,由宋江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侯爽: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侯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17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侯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1749.64元、利息21170.43元,合计72920.07元;二、被告侯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侯爽负担1623元,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负担2437元。公告费200元,由侯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允: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张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 民初19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781.24元、利息及违约金 24781.24元,合计49562.48元;二、被告张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用10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朱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 19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870.5元、利息及违约金15870.5元,合计31741元;二、被告朱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用10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毛毛: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王毛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19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毛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406.16元、利息及违约金 37406.16元,合计74812.32元:二、被告王毛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用10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联优生活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惠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四个月房屋租金合计人民币壹万两千四百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成晨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冯小丽、董春萍: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成晨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成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筑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卓烁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程效敬、冯小丽、李翔、杨萍、王胜利、董春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记、合肥邦华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华富与被告王记、合肥邦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顾传保诉你探望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确认原告对李敏睿享有探望权,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李敏睿的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个月的周六或者周日在被告处探望一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天应、沈玉燕: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天应、沈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0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管正龙诉被告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011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恒:
本院受理的德清鹏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胡恒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6号上午15点00分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海:
本院受理的德清鹏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吴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6号上午15点00分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啡啡网咖会所: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望元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啡啡网咖会所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 19023 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明华、王浩平、杨祺:
原告唐娜诉被告张明华、王浩平、杨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泰和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姜旗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8****2270、北京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泰和锦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被告泰和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姜旗、北京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泰和锦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2914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独任制公开审理,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罚息12723.83元、律师费3960元;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承担的诉请第一、二项下债务和被告四对被告三承担的诉请第三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侯义朝与被告陈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 民初 9510号民事判决书(摘要:被告陈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侯义朝货款 4674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6749 元为基数自2024 年1月 31 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 LPR 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陈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侯义朝公告费损失 520 元。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陈小龙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韦秀伦诉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 24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96537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沈本富诉被告李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2458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4722.17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利息以64722.1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计息2393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朝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9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朝安工资 9250元;二、驳回原告刘朝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李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