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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4-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陈同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怀、周占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3970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8日下午16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5月16日10时至2025年5月17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美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龙都红星广场6#楼-605号。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5月16日10时至2025年5月17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口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开元大道周口市建业春天里小区513个地下停车位及262间地下储藏室。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姜正军:

本院受理刘必华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林文圣:

本院受理杨生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郑亮亮:

本院受理(2025)豫1729民初1188号段付灵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8日9时在本院韩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王中原:

本院受理原告马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杨启鹏:

本院受理原告田仁江诉被告杨启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2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谢盛佳:

本院受理原告邓子军诉被告谢盛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4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梅继方:

本院受理原告卿笃喜诉被告梅继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5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24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庆平、王朝凤: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平、王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5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远继:

本院受理原告卢清亮、瓮安县鑫江汽车租赁部诉被告陈远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2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程兴美诉被告王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6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培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与被告王培春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4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秦明财: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中、尤祥与被告秦明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18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星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正怀诉被告李星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玉山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黄国艳:

本院受理原告殷家德诉被告黄国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19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赵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9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18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何成富:

本院受理周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6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5年6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纯明、李卫侠: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亳州市纯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张纯明、李卫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25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亳州市纯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73064.27元,本息合计873064.27元(期内年利率7.47%,逾期利率按期内年利率1.5倍计算至2025年2月12日,以后的逾期利息另行计算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止);二、判令被告张纯明、李卫侠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4日下午15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庐江县鼎丰商贸有限公司、庐江县卓越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工科同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6826、682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朦、刘峰、王瑞昌、刘翠、陈俊峰、汪旻、姜峰、仇小芳、余海燕、鲁先进、钱晓鸣、刘俊男、卢俊扬、张志成、刘斌斌、刘静、周峰、朱开银、鲍夕全、汪瑜、王琦、王爽、林生根、吴建军、吴凡、吴超、吴枭、徐其智: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405、1407、1409、1412、1413、1414、1415、1416、1420、1428、1430、1432、1433、1434、1437、1439、1440、1443、1447、1450、1452、1455、1456、1457、1458、1459、1460、1462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任朦、刘峰、王瑞昌、刘翠、陈俊峰、汪旻、姜峰、仇小芳、余海燕、鲁先进、钱晓鸣、刘俊男、卢俊扬、张志成、刘斌斌、刘静、周峰、朱开银、鲍夕全、汪瑜、王琦、王爽、林生根、吴建军、吴凡、吴超、吴枭、徐其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8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志安:

本院受理原告魏正庭与被告石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0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石志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孙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张植银与被告孙婷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元,由被告孙婷婷负担3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海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玲龙与被告张海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驿家沙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斗争与被告合肥驿家沙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锐健空间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定云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胤: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波与被告黄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达利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鸿达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75980元(其中违法罚款151500元,未发货款2448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以205980元为基数,并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白、李冰、关丽、安徽瑞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豆峰与被告李白、李冰、关丽、安徽瑞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47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启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世林:

本院受理原告康瑞瑞与被告合肥启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世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17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咏梅、朱华雪、解阳、凌贤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功梅与被告姚咏梅、朱华雪、解阳、第三人凌贤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668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变更被告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2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少露: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诚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少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皖0111民初18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管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派偌汇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管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769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卜华标:

本院受理的原告龚波与被告卜华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948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风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房管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风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134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聚庐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合肥聚庐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岸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聚庐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合肥聚庐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8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晓亮(3422241982****0074)、安徽中苏兴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91340104MA2TTYDN98)、合肥苑屿艺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91340103MA8N7W462R)、合肥裕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91340103MA8N7G83XA):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莲与被告谢晓亮、安徽中苏兴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合肥苑屿艺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裕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吴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谢晓亮、被告二安徽中苏兴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六吴芳支付原告房租本金1067665.23元,逾期支付滞纳金暂计170639.19元(滞纳金已计算至2024年10月14日,后续纳金以1067665.23元为基数,以4倍LPR即年利率13.4%计算至实际款清为止);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332.8元;三、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上述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荣荣、王本松、计成荣、韩开宏、肖云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方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铤、王飞、王师为、苗家、刘福武、王国武、卢浩然、何燕燕、黄蜀松、郑小晓、戴兵兵、陈小刚、洪国辉、安杰龙: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3251、13259、13247、13248、13250、13252、13253、13255、13257、13258、13262、13263、13265、13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4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瑾(340103********2523):

原告苗恩科与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正、王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恩科借款本金1348339.73元、利息18984.73元(前述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之后利息继续以尚欠借款本金1348339.7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3.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本息暂合计1367324.46元;二、被告王瑾对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苗恩科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博,高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知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博、高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68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知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65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速达驿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丹丹与被告安徽速达驿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66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秀兰与被告黄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优生、潘文俊、周玲莉、林建、黄吾平、陈金水,刘向阳、王安、张午、高龙斌、屠治群、唐陶陶、杨孝宝、谢才霞,徐彬、刘家琦、杨萍、高忠: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3561、13563、13538、13539、13550、13551、13553、13554、13555、13556、13558、13559、13560、13562、13564、13565、13566、13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4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凡商纯品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旋旋与合肥凡商纯品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2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正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玉与被告汪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合肥宝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9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驿家沙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威恩与被告合肥驿家沙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亚运: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9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大鹏: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3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万杨、沈然凤: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胡万杨、沈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4)皖1503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胡万杨、沈然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含罚息)15090.4元,合计1215090.4元;二、被告胡万杨、沈然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普惠业务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于被告胡万杨、沈然凤名下的位于六安市梅山南路以西丽水康城9#楼105室、-105室房屋(不动产权证:皖(2018)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08063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2)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168042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70元,减半收取7885元,由被告胡万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宋奇修:

本院受理安徽省博原典当有限公司与宋奇修典当纠纷(2025)皖1503民初801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粮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万邻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柏佳商贸有限公司与焦珏栋、安徽粮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万邻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5)皖1503民初113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江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澳与被告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87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储庆兵: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田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994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储庆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谢盛维:

本院受理原告李森与被告谢盛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965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盛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黄鹏:

本院受理的谢贵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家中:

本院受理的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9月19日上午10时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庆松:

本院受理的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9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路路、杨时平: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给原告购机款161943元;利息118974元;违约金81725元以及后续利息及违约金(后续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1%为标准,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详情见附表)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朝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386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9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巢湖市轩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部与被告安徽天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663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闵振荣与被告湖北诚爱置业有限公司、刘中成、沙帮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5)鄂0802民初200号民事裁定书。闵振荣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已并支付利息591188元,该项合计1591188元。(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从2020年12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4日起诉之日为305219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从2021年3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4日起诉之日为28596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荆门凯信茂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5)鄂0802民初989号民事裁定书。荆门凯信茂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住宿费33080元及会议室使用费18240元,合计51520元。并以5132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LPR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违约金,直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913401001493483474):

本院受理的应纯伟、童兴武与被告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张春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265915元及补助费3万元,共计295915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959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自2021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5日,即295915×(3.1%÷360)×1364=34756.86元,款清息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3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云:

本院受理合肥玉塑商贸有限公司与马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162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宗波: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东方商城建业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9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