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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5-27      新闻来源:正义网


本院将于2025年6月12日10时至2025年6月13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丁连芝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街奥兰天和家园小区9号楼703号房产。竞价前请务必仔细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陈香玲:

本院受理原告梁海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豫1729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杨一斌、朱义、苟兴发、覃凡、贵州铭创金属有限公司、瓮安县华健香厂:

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被告杨一斌、朱义、苟兴发、覃凡、贵州铭创金属有限公司、瓮安县华健香厂、第三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9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7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冉应梅: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4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程振:

本院受理贵州鸿拓农资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2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7月16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徐贞杰、朱江:

本院受理秦仁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1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7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廷均、袁朝杨:

本院受理曾德明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孙叶稳:

原告陆再仁与被告孙叶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叶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再仁借款本金2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35%自2024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再仁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为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纪芳与余为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2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文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龙欢与徐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淳娟与被告张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家鹏:

本院受理原告方云鹏与被告缪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阳金灿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虹翔、尚丽艳、苏念琪:

原告合肥焦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灿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虹翔、尚丽艳、苏念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金灿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焦巨商贸有限公司服务费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阳金灿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焦巨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焦巨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合肥焦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沈阳金灿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7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沈阳金灿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阳金灿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2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品:

赵圆美诉耿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赵圆美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祖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俭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来伊味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依家臻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故几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依家臻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欢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翔、沐晓兰:

本院受理王有翠与孙翔、沐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2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恒波、程茹:

本院受理原告程梦宇与被告陆恒波、程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143.5万元;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利息并持续计算至款清;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佳:

本院受理原告陆文超诉被告黄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黄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陆文超借款本金198737元及利息;二、被告黄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文超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陆文超对被告黄佳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物流路以南,龙门岭路以东昊博园3#608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合产110192985】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陆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8元,由原告陆文超负担50元,被告黄佳负担443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成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兰英与被告蒋成涛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2日9时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亚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庆瑞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亚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89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大朋: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臣与被告顾大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88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2025)皖0111民初22761号原告代信年诉被告李文、李斌、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2768号原告晓春诉被告安徽平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直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赛摩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大直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南京宁商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2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大直众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赛摩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计至款清之日止,且逾期付款损失总额不超过5700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赛摩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百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奥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百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宝与被告常红梅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50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云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珂涵与被告陈云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10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启华、牛勇华、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与被告梁启华、牛勇华、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维高、肖梅、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与被告王维高、肖梅、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维高、肖梅、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勤劳支行与被告王维高、肖梅、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与被告王飞、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勤劳支行与被告王飞、合肥文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云、张保艳、梁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芳、丁年、牛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星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志民与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3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良伟与罗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7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明志货物转运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华宗汽配经营部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明志货物转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7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艳

本院受理原告祁风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85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马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祁风雷93606元(房租92500元,物业费1106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360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祁风雷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被告马艳负担,公告费(金额以票据为准),由被告马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靖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玉森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莹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玉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1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玲玲诉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章期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凤琴诉被告胡章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章辉诉被告赵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子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穆群诉被告薛子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0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訾永明、翟胜勤

本院受理原告张双与被告訾永明、翟胜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双与被告訾永明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訾永明、翟胜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双将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西湖雅苑小区7栋2604号房屋进行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张双名下。三、驳回原告张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被告訾永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阮仁义、薛明芳、阮仁武、合肥长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益虹康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阮仁义、薛明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71846.06元、利息116657.99元、罚息6369.97元、复利1357.3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9月26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付至款清时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的标准顺延计付至利息、罚息全部清偿时止)二、判令被告阮仁义、薛明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46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合肥长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与固镇路交口彩虹大厦商101-107,201-206,207-212,213-216室房产的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在被告阮仁义、薛明芳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合肥益虹康食品有限公司、阮仁武对被告阮仁义、薛明芳上述应偿还的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钮继辉: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运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钮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钮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徽运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9月18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钮继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明征: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202民初18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樊冰雪:

本院受理原告曹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伟、吴祖养:

本院受理原告弋江区广丰钢管租赁服务站诉被告李光程等被告及第三人杨伟、吴祖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6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干科:

本院受理原告李芳恩与被告杨干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547号,原告李芳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2600元并自2018年9月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冕:

本院受理的朱泽要与李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