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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昌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覃士华:
本院立案受理的松滋市齐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覃士华为被执行人一案[(2023)鄂1087执1564号],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裁定,追加覃士华为本院(2023)鄂1087执15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3)鄂1087民初9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松滋市昌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禹海鹏所负还款义务(扣减已履行的3.5万元)。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1087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6月14日10时至2025年6月15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口市天宝商贸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开元大道北迎宾大道东昌建MOCO新都汇2号楼共8套在建工程房地产。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刘阿喜、张家港市南丰旺制烟道厂:
本院受理张学锋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张庆山:
本院受理李正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郑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段付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豫1729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陈怡辛: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陈怡辛信用卡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8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石化书: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石化书信用卡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8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赵跃俊:
本院受理原告夏忠富与被告夏贞梅,第三人赵跃俊债务加入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绍芬、胡开林: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芬、胡开林、贵州三棵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苏阳、吴霓龙;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曾令健:
本院受理原告郑维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7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姚本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昌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7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吕朋:
本院受理原告王显强与被告吕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吕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显强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吕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薛志国:
本院受理的安徽国邦贸易有限公司与薛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国邦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法律服务费1680元等与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港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港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宜驰标识标牌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合同款人民币800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8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小兰、郑建,龙春霞、余爱凤,程少节: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756、3755、3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后户: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1843号,原告王前和诉被告丁后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杭州蛮蛮鸟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2148号,原告安徽七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蛮蛮鸟科技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君笙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1846号,原告王东斌诉被告安徽君笙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礼和: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1840号,原告安徽越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礼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容昊: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1842号,原告李雪桐诉被告吴容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鑫: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鑫清苗圃庄园有限公司、郑鑫、倪友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2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冈市鑫清苗圃庄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租金本金1155005.47元、留购价款1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为229542.61元,2024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155005.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郑鑫、倪友姣在所继承的郑友清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黄冈市鑫清苗圃庄园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黄冈市鑫清苗圃庄园有限公司的35%股权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惟愿宠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叶雷与被告合肥惟愿宠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肖情与被告杨晓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浩之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潘金成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鸣:
原告王道云与金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金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道云借款本金5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7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军:
原告陈晨与周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陈晨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龙贝:
本院受理原告徐兆刚诉被告王龙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冬梅:
本院受理的安徽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祝秀群:
本院受理的安徽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9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松:
本院受理原告苏太霞与被告余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医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4190号,因被告汪亮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陆建香: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健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建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安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宋凯: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诉被告阜阳安盾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昆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硅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淘屏新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淘屏新媒体有限公司、王伟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贝凡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强诉被告安徽贝凡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米华仓: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克勤诉被告米华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杰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杨杰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魏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徐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晶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胡晶晶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承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汪承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承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汪承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俞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茹: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科大乾延科技有限公司、钱静、李青红、刘思杨、周吉洲: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珍、吴林、合肥久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曹珍、吴林、合肥久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森:
本院受理原告张辛与被告孙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21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时时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木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时时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4604号,因被告合肥市时时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国俊、王冬梅:
本院执行的高超与张国俊、王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执恢278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评估报告)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冬梅(3401221992****6628)名下为车牌号皖A2482G的现代车辆。二、被执行人王冬梅(3401221992****6628)名下为车牌号皖A2482G的现代车辆。询价结果为381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乐活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莹与被告合肥乐活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57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超仁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58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寿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成成与被告张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54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誉美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749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邓徐商超超市商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邓徐商超超市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56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粤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礼与被告合肥博粤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66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奚志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日日好五金店与被告奚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67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释爱优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子祥与被告安徽释爱优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35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红与被告黄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34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长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健洋与被告吴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38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中雷:
本院受理原告杨谋欢与被告鲍中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1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玉传: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5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节才:
本院受理原告梁植田诉被告王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4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返还借款23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周光圣与被告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29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周光圣负担1000元,被告李云峰负担1060元。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步成:
本院受理原告程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76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韩林: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华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洪钟: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弘昇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2701民初84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25)鄂0591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三峡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湖北佳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将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17时30分前向管理人如实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2楼1203室;邮政编码:443000;联系电话:0717-6731365/6232145,负责人:管煜13997736773、丁晓芳13972043812)。债权人瞒报、虚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债务人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负有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及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三、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可在债权申报期间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和重整计划草案,由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四、宜昌恒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8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60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合肥晟诚钣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华航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晟诚钣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41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