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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6-10      新闻来源:正义网

许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余珍诉被告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锋诺建设有限公司,张文锋: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班友良:

本院受理原告胡杰与被告班友良、李圣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3536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将于2025年7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春诉被告姚德府、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赞敏:

本院受理的王世功与程赞敏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6月25日10时至2025年6月26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美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东侧、黄河路南侧龙都红星广场3号楼109、203、207号经营用房。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刘鹤美:

本院受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雨明建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葛红华:

本院受理潘洪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陈广志:

本院受理袁景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案件回访表、地址确认书、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于开庭之日截至,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次日起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泥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四川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启刚诉你公司和王显平、姜中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93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赵洪:

本院受理原告陈绍飞与被告赵洪、瓮安永信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徐念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4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安徽星优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爱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星优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星优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爱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项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安徽星优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爱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广东爱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振龙:

本院受理原告储兆琴诉被告王江江、陈振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磊、赵静: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68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被告徐磊、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侠:

本院受理原告熊兆云诉被告李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麒耀诉被告合肥永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莫祚四、沈大康

本院受理原告邹广成诉被告莫祚四、沈大康、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22590号,已审理终结。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现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果拉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伊丝理发店与被告安徽果拉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本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和平与被告王本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琳

本院受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徐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4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程小伦、杨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程小伦、周娜、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219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程小伦、周娜、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484.28元,利息(含罚息)18190.59元,合计117674.8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21日,之后的罚息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杨辉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程小伦、周娜、杨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6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路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冯小卫、路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219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冯小卫、路秋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9999.97元,利息(含罚息)3176.54元,合计113176.5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21日,之后的罚息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冯小卫、路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6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兴合、孟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李兴合、孟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兴合、孟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及罚息13049.05元,合计213049.05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19日,此后利息(含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兴合、孟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4613元;三、案件受理费4496元,由被告李兴合、孟丽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车、卢书梅、潘苏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59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李车、卢书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351.52元,利息(包含罚息)4562.62元,并支付2024年8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暂计138904.14元;2、依法判令被告潘苏楠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5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郑小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郑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62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1128.52元及利息6677.78元(包含罚息),本息暂计257806.3元,并支付2024年8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251128.52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5.46%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案涉抵押物(碧桂园天域12#2单元302室)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5时55分在亳州市谯城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翟一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翟一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61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347.66元,截止2024年9月19日,利息、罚息计4971.2元,合计53318.86元;2024年9月1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900元。四、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5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高侠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姚建祥、高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59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8011.73元及利息19375.12元(包含罚息),本息暂计397386.85元,并支付2024年9月19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378011.73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5.080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原告对二被告名下的案涉抵押物(谯城区工业园区亳州恒大城19#2单元120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6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瑞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150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3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友胜

本院受理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秋江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闫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李红食品店诉闫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018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汪金翠、王富贵:

本院受理原告杨康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方燕:

本院受理原告詹界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昌与被告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王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国昌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第二部分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计算,上述两部分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87元,公告费520元,合计2707元,由王金山负担。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富晓雷: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平与被告富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富晓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文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1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820元,由富晓雷负担。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宗全: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与被告樊宗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樊宗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俊支付车辆租赁费13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24年10月10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元,公告费520元,合计653元,由樊宗全负担。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慕荣: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鸥诉你民间借贷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传票。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诉请为: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新港工业园青龙潭路与云谷路交口滨河小区B1幢S3-808室((2020)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12773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维芳:

本院受理原告尚昌存诉被告李保珍、第三人尚昌俊、张维芳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本新:

本院受理原告黄惠祥诉被告苏本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昌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刘昌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就、杨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陈就、杨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栋: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被告宣以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4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催收债权支付的本案律师费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涌: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贤增诉被告沈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志凌: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明祥诉被告王志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正龙、韦彩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业梅诉被告韩正龙、韦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西兴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田和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兴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田和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咏梅: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姜昉晖诉被告刘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义: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郑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6日上午0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琰、周文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涂冉升诉何琰、周文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5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伟、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肖进诉郑伟、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国华、陈学平:

本院受理原告田磊诉陈国华、陈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上午0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明杰:

本院受理原告佟海诉陈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佐罗、王宇浩: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硕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叶佐罗、王宇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上午0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德果、张利民、张在龙:

本院受理原告钟丽兵诉安徽龙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德果、张利民、张在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8日上午0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领致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闵天诉合肥领致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7日上午0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浦加房屋租赁中心,李春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程先奇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浦加房屋租赁中心、李春霞,第三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999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杰

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松与被告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55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摘要:一、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小松借款173400元;二、驳回许小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许小松负担60元、程杰负担3760元。)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童雪枝

本院受理原告谢以海与被告重雪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被告童雪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谢以海货款6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损失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至本清之日止);被告童雪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谢以海公告费损失400元;驳回原告谢以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童雪枝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进

本院受理原告张太文与被告陈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摘要:被告陈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太文运输款6万元;被告陈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太文公告费损失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进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娜

原告舒城县城关镇贤雨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吴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明付

原告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宗柱

原告六安市和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宗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何祥兵

原告罗有志与被告何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金安区经作之家农资经营部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47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摘要:一、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六安市金安区经作之家农资经营部货款291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7年10月5日起、9171元自2025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款偿清时止);二、驳回六安市金安区经作之家农资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李刚负担。)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温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温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6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温娟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王克芳与被告李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摘要:李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克芳支付货款2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王克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由李丹丹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何传宏、六安市裕安区传宏板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徐莉莉与被告何传宏、六安市裕安区传宏板材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徐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元羽宙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辰星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510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汪春满、安徽盛百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昌云、窦德胜与被告汪春满、安徽盛百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8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承有、六安市广洁菜市场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三里岗农贸市场

本院受理原告杨良胜与被告李承有、六安市广洁菜市场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三里岗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文举

本院受理原告邢福查与被告安徽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文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2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问溪亭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8630号原告范顺娟诉被告合肥问溪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萬顺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2765号原告安徽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萬顺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兴珍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395号,原告安徽知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学佳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397号,原告安徽知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学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念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384号,原告潘守飞诉被告刘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茅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389号,原告盛彬诉被告张晓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芬、宋越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3546号,原告方羿文诉被告钟芬、宋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鹏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396号,原告安徽知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红波、邓莉、合肥市楼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徐中新、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2144号,原告费勤诉被告熊红波、邓莉、合肥市楼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徐中新、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紫瑞鲜果店、葛玉坤、张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兰诉亳州市谯城区紫瑞鲜果店、葛玉坤、张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73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申静芳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成信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静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4)皖1503民初9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六安成信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过桥资金本金4300000元,截至2025年1月6日利息132689.17元,合计4432689.17元;二、被告六安成信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过桥资金的利息(以本金43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9%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申静芳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90元,减半收取211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45元,由被告六安成信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