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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6-11      新闻来源:正义网

本院将于2025年6月27日10时至2025年6月28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口富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原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富邦一号)16号楼104、204经营房地产。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寅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洁泰能科技有限公司、绿洁新能源科技榆树有限公司、寅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5)吉0182执7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1民终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款应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账户名称:榆树市人民法院,账号:22050140010009977777。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限制消费令载明: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得有该规定所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有违反,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被执行人寅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申请控制金额3133346.0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尤兆荣:

本院受理沈维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赵九亮:

本院受理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王彧:

本院受理王国松与王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5)黔0329民初107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0329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国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王国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鄢云先:

本院受理余庆县兴民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 0329民初172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粟庭凯:

本院受理梁大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0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7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皮贵丰:

本院受理原告贺小松诉被告皮贵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0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6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田勇:

本院受理原告鲁保芝诉被告田勇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7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龙林、贵州锦佰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仕富诉被告龙林、贵州锦佰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8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胡琨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被告胡琨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8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付其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秦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胜娟: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融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9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骆吉禄、邓斌: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吉禄、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3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25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蒋利琴:

本院受理原告白贤华与被告蒋利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25年7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治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夏雨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严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罗秀军诉被告严小梅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30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雍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蒋中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肖扬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立品与被告肖扬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十七法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吴强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可馨、李婉玥与被告李伟、吴强梅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货款5423元,并自2024年2月21日开始以54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最高不超过3860.61元);二、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6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盈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忠友诉被告合肥盈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3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家务、施伟飞:

原告施道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02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施家务、施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施道圣借款本金96963.46元及利息(利息以96963.4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施道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施道圣负担25元,施家务、施伟飞负担2275元;公告费400元,由施家务、施伟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朋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泽友诉被告许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学峰:

原告许俊兵诉被告周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学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俊兵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许俊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0元,保全费1375元,合计3235元,由原告许俊兵负担35元,被告周学峰负担32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本余:

本院受理的张伟与姚本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邰林忠:

本院受理的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邰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寄:

本院受理的合肥瑶海区李庭玉水产品经营部与陈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森

本院受理的刘敬椿与刘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洪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毛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50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毛洪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含罚息)20694.16元,合计120694.16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15日,之后的罚息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毛洪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5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学军、孙洪: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文明与朱学军、孙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923民初404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益林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刘亮杰: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银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923民初415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2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278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益林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朱宜斌:

本院受理原告章民与被告朱宜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朱宜斌负担。),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罗亮:

本院受理原告马艳诉被告罗亮、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罗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罗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颖涛诉被告罗亮、张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罗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罗亮:

本院受理原告阮永柱诉被告罗亮、张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罗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袁兴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聿琴诉被告袁兴飞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559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宋宜超:

本院受理原告黄在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6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保勇:

本院受理原告汪先超诉被告李保勇运输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2025)皖1503民初441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沛卷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翔营与被告合肥沛卷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孙发、合肥尚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钮大庄与被告窦孙发、合肥尚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盈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群与被告合肥盈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雍存、长安区君师日用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田远与被告雍存、长安区君师日用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雍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田远货款288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889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田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被告雍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计划、甘洪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坤诉杨计划、甘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613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毫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际华与被告陈卫东、马玉梅、安徽国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上用费2767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将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宿州监狱第三监区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皓通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王灿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第三人汪治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德好:

本院受理原告谭学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77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检察日报正义网在2025年4月17日刊登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原告蒋惠琴诉被告张建新、郑孝成、孙永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公告中,现将原公告内容中:“本案定于2025年6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更正为本案定于2025年6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被告安徽博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彭可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司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雁琳、刘颖: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汉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仁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30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冬菊、谢小冰、陆迪和、刘道富、卞红玢、张凤华、魏俊、张晓静、钱金勇、张世转、杨爱华、袁德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应球、储群星诉被告潘留伟、杨凤凤、彭月琴、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及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皖0111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礼献: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2162号,原告合肥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颜礼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雪勤: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792号,原告李增芝诉被告张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晓海、宁萍: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386号,原告朱继林诉被告陈晓海、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柯丰、金丽: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791号,原告王莉诉被告柯丰、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富祝、程兴龙: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398号,原告张家平诉被告石富祝、程兴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克梅、李世文: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391号,原告查月玲诉被告韩克梅、李世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书: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友云与被告李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金源与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勤林: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360号原告夏阳诉被告陈勤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传荣、李光彪、吴善志: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5359号原告胡俊华诉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传荣、李光彪、吴善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瀚: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厚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均秤: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可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伟珠: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莉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