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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5-06-1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告】

2025年6月11日 8版

王振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治强诉被告王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966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新娟: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龙诉被告徐新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228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利亚: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红诉被告朱利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205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石慧:

本院受理原告戚娟娟诉被告石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288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炯:

本院受理原告刘晨晨与被告王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784号,原告刘晨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价款4993元及延迟给付价款的利息或违约金(截至2025年4月1日止,延迟给付价款的利息为698.43元,自2025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4993元为基数,按照起诉之日LPR上浮50%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匠造人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储玉华与被告安徽匠造人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995号,原告储玉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价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9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1日,以LPR上浮50%之标准计算利息为156.52元,2025年4月1日之后以LPR上浮50%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各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申小娥:

本院受理原告刘腾飞与被告申小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918号,原告刘腾飞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广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峰与被告胡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088号,原告陈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51.75元(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4月7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超、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家香装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超、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家香装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44786.87元及利息(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242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5日的利息,以242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以308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以37341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以4486996.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021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7144786.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家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恒:

本院受理原告韩晴晴、韩守用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90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汇金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多安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创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汇金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应林鹏:

本院受理原告丁校魁诉被告应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98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诗敏与被告吴小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216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恒、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永进: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伟诉被告王恒、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永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5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祁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北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祁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欧阳北全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1%从2025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欧阳北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立一方建材有限公司、李玉松: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璟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阜阳市立一方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璟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36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3689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璟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被告阜阳市立一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本聚、张玉平、王洪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胜田与被执行人王本聚、张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人接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1723执恢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询价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