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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年6月12日 6版
汪桂生:
本院受理原告时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桂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欠原告时涛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时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3元,由原告时涛负担359元,被告汪桂生负担323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国兴、刘慧: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7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崔林强、汪嫣北:
本院受理原告张跃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林强、汪嫣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跃梅借款本金49700元及利息(以497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二、原告张跃梅对被告崔林强名下位于颍东区阜口路200号新华城东郡南区3#住宅楼102室(按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顺序)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张跃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被告崔林强、汪嫣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邹杰:
本院受理阜阳博融鑫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6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斌:
本院受理原告周峰诉你与邢丽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2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车牌号为皖DNV828大众牌小型轿车(价值12万元);支付各项损失赔偿金2000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犇: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天池蔬果生鲜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509号,原告阜阳市天池蔬果生鲜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115元及利息394.88元,总计10509.8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及资产处理费用等)。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蓝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3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广犇安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3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078号,因需要向被告安徽华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璟美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侯付保: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7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装修合同》,并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款301037元及违约金54883元(违约金以903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7年10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为6574元,违约金以9031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8年10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11日为4551元,以1204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9年7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7月1日为43758元;后续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该笔装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海艳、任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城南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819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装修合同》,并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款170516元及违约金57726元(违约金以730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8年10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为38229.6元,违约金以974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9年5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为19497元,后续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剩余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进:
本院受理原告骆昌英诉被告郭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俊:
本院受理原告周俭敏诉被告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易峰:
本院受理原告罗耕文诉被告韩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克勇:
本院受理原告唐洪青诉被告孙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0111民初21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尤畅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9时在本院的第21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久安居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1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伟、卢艳、宋雪梅、程飞、杨永良、王世勤、高飞、张侠、孙青梅、姜国龙、祝祖付、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礼品:
本院受理原告轩家洋与郑礼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洪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玉轩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新、安徽省连横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连横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森林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共由与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10时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彦、王柔刚、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夏适、黄彦、王柔刚、郭琴、郭东蕴、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敏、梁修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246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00000元及违约金107184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之后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968元;三、被告夏适、黄彦、王柔刚、郭琴、郭东蕴、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债权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债权对被告李敏名下位于合肥市黄山路518号西环商贸中心2幢商118、118上室,119、119上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4133013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在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若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债权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梁修启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151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4133098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在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3元,由被告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夏适、黄彦、王柔刚、郭琴、郭东蕴、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敏、梁修启共同负担,公告费820元,由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禾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何章翠诉被告王菊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图灵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广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图灵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4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葛贻萍与被告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0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子洋:
本院受理原告席立群与被告王子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94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守准:
本院受理原告班亚君与被告汪守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林明:
本院受理陈经纬与徐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志扬:
本院受理原告徐晨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958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华诉被告席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真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高雯雯、廖天骏: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长丰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桂英(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2847):
本院受理原告范春峰与被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新权、杨瑞瑞、刘桂英、范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不得执行(2019)皖0102执1996号执行裁定书涉及原告坐落在柘城县中原大街南侧新亚宇商贸城2号楼东数第9间商铺,证号为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2009004198号的商铺;2.依法解除对涉案新亚宇商贸城2号楼东数第9间商铺查封;3.因诉讼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