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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年6月13日 8版
蒋超: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峤晟电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140号,原告安徽峤晟电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价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加计50%计算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武银:
本院受理原告方腾辉与被告常朋亮、张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356号,原告方腾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算完毕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三只猪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麒与被告广州市三只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977号,原告王元麒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假一赔三,三倍赔偿个人损失以及时间和精神补偿共计8000元。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佳豪:
本院受理原告岳伟与被告郭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372号,原告岳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截至2025年3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静静(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0047):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向德林、李青与被执行人袁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执恢89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袁静静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号44幢106室〔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66277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467849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76411.9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萍: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执1481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萍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K-5-3幢商2211〔不动产证书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62294号〕房产。经随机摇号确定并经本院委托,由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所查封财产予以价格评估。该评估公司现提交安徽德信安(司法)评(2025)第2-0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K-5-3幢商2211〔不动产证书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62294号〕房产评估价值为187200元(单价2856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德信安(司法)评(2025)第2-0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机联一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8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先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兆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康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丁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03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沈馨怡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婚生女沈馨怡2022年12月至2025年5月的抚养费30000元,并自2025年6月起每月按时支付原告沈怡抚养费1000元,直至沈馨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乔伟:
本院受理安徽发多利建材有限公司与乔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7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乔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发多利建材有限公司劳务费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1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乔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魏浩军、任双元: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宜超:
本院受理原告黄在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6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保勇:
本院受理原告汪先超诉被告李保勇运输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1503民初441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沛卷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翔营与被告合肥沛卷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孙发、合肥尚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钮大庄与被告窦孙发、合肥尚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