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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6-16      新闻来源:正义网


李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成安县人民法院商城法庭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徐红波:

本院受理朱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时爱国:

本院受理胡永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潘华龙:

本院受理潘清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许志航、贵州金正大化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元谋县羊街蔬菜农药种子经营部与被告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许志航、贵州金正大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5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8月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江正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2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转普裁定书、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承诺(告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谢唯:

本院受理原告陈接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3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转普裁定书、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承诺(告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樊佑宏、贵州旌瑞物资有限公司、张登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们、李志伟、韦爱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0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龙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况雨波: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况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宋裴、亳州市云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家强诉宋裴、亳州市云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135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简转普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宋裴、亳州市云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家强诉宋裴、亳州市云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135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简转普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3日上午10时4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崔马跃

本院受理原告于分利、张淑岸诉崔马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983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红树林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平

本院对原告阜阳市虎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红树林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帅、张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6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精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胡志毫与阜阳市精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4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800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淑贤、李华平、孟莉、赵子宏、张怀涛

本院对原告吴科与蒋淑贤、李华平、孟莉、赵子宏、张怀涛,第三人阜阳市颍州区理想养殖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6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李华平在未缴纳出资80万元的范围内、张怀涛在未缴纳出资232万元的范围内、蒋淑贤在未缴纳出资248万元的范围内、孟莉在未缴纳出资160万元的范围内、赵子宏在未缴纳出资80万元的范围内对(2024)皖1202诉前调确10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阜阳市颍州区理想养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31450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旭东

本院对原告安徽荣联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6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3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圣君诉被告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本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琴诉被告王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学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正双诉被告丁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玉森: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莹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玉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皖0111民初213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柘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骊歌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良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满满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283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4日11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周进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黔270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罗兴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黔270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罗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沪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文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1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被告罗文武负担。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岳承红:

本院受理原告吴波与被告岳承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87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摘要:一、岳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波押金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吴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岳承红负担)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汪万余: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松与被告汪万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83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摘要:一、汪万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伟松货款3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李伟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汪万余负担)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罗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冯帅帅诉被告罗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652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何传宏、六安市裕安区传宏板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黄从兵诉被告何传宏、六安市裕安区传宏板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何传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9523.84元及利息(以379523.84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传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截至2024年10月1日利息37561.66元及后期利息(以130000元基数,自2024年10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日止);三、驳回原告黄从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何传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潘丽卿、韩亚州、王超、陈亚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