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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年6月20日
章锋、张家友、韩仁发、朱学良、陈义标、周乔、黄松: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章锋、张家友、刘刚、申建东、韩仁发、朱学良、陈义标、周乔、黄松等十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197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定于2025年8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对章锋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449.17元、利息45955.85元,其他费用1033.19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61438.21元:2.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154.71元、利息27003.97元,其他费用1063.94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7222.6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对张家友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7909.98元、利息20722.99元,其他费用3382.98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1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2015.95元:2.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0元、利息0元,其他费用150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1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对韩仁发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450.03元、利息30236.67元,其他费用1477.44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2164.1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对朱学良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904.78元、利息30919.88元,其他费用3873.16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61697.8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对陈义标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95元、利息36720.15元,其他费用1860.49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68575.6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对周乔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997.52元、利息17018.35元,其他费用5544.71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68560.5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对黄松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287.21元、利息56734.97元,其他费用3742.36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93764.5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联系电话:0556-5866889)。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明、吴凤先: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陈明、吴凤先、安庆梁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194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定于2025年8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对陈明、吴凤先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8103.97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2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9494.57元(被告支付自202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515元;3.请求判令在两被告不履行上述1—3项还款义务情况下原告有权拍卖、变卖坐落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顺安路滨江壹号25幢2单元306室抵押房地产,以优先偿还上述债务;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联系电话:0556-5866889)。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田展瑜:
本院受理原告王豪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08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