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李星(3411251986****433):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虎诉被告李星、李阳、张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民初10675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42492.4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1614元(暂计至2024年8月26日,利息自2023年7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仁凯众药业有限公司、王文萍: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7337号,原告安徽克安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凯众药业有限公司、王文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7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红军: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7339号,原告陈诚诉被告陆红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书爽、汪盟: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成诉被告卫书爽、汪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代胜:
本院受理原告徐莉与被告郑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卫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海诉被告罗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兰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宇良欢诉被告杨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文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守国诉被告孙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辜秉未: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定诉被告辜秉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本星诉被告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继杰、张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涛诉被告张继杰、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锐:
本院受理原告刘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3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LPR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礼萍:
本院受理原告陆昌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9.89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3月16日起计至结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懿: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6208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11月15日,之后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郑祥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9031.2元及利息5798.02元(自2024年1月4日起,以39031.2为基数,按照月息1.5%暂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后续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完绍剑:
本院受理原告罗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伍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信辉:
本院受理原告姜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俊:
本院受理原告孟凡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90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押金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大勇:
本院受理原告赵亮、刘松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40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369.18元(以40500元为本金,按同期央行公布的同行拆借利率3.65%的1.5倍,自2023年2月2日起算,暂计算至2024年8月2日为3369.18元,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上述合计43869.18元)3.请求判令被告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驿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车费用:10974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一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圣文、安徽启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至被告一、被告二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宏: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陈俊宏立即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买断款8511.34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买断价13388.7元减去已支付租金4877.36元);二、依法判令被告陈俊宏自2023年7月18日起以8511.3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违约金至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总额不得超过4016.6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茂如: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99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688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76元(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数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龙: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487.76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思敏: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01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3657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焱卿商贸有限公司、许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购货款19338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19338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颖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500元和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4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四倍的标准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色智慧城市配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暂计506.21元(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时;以6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以上一至二项合计18506.21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小宝:
本院受理原告戴昭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6400元,利息6759.29元(1、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4日起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利息为6622.67元,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以本金26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8日起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利息为136.62元,后顺延至款清时止;),以上合计113159.2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子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伍万玖仟伍佰元整,并以伍万玖仟伍佰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4年3月26日至款清时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升宏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你与路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923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