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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6日法院公告

时间:2025-06-2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公告】

2025年6月26日 8版

童小浪:

本院受理原告望江县盛鸿服装干洗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小浪支付原告望江县盛鸿服装干洗有限公司加工费11646.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91元、公告费100元,由被告童小浪承担)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缴纳通知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笙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4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继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基平诉被告杨继兵及邹广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邹广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刘晔胜、安徽胜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诉被告刘晔胜、安徽胜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1149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11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黄燕:

本院受理原告陈如与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如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为122431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3.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如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5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义申: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从英与被告唐义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孙霞:

本院受理原告徐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蓄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靖、刘念:

本院受理原告吴事真诉被告梅靖、刘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3日8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世海:

本院受理原告方勇与被告张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45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3日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芳、俞经成: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芹与被告吴芳、俞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857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3日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唐焕生与被告贾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850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3日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蜂达驿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溶志与被告合肥蜂达驿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86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3日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宣城市峻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863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3日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