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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滨:
本院受理林小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 )闽06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张明博:
本院受理原告汪家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2360号之二(撤诉)、之三(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靳祖强:
本院受理蔡俊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2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舒兵成:
本院受理陶树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叶剑强:
本院受理秦国兵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廊坊凯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恒信达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5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耀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权学与被告李耀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8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卢凌龙:
本院受理段庆先诉卢凌龙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9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黄国艳:
本院受理原告殷家德诉被告黄国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玉山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忠新: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恒娅门窗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曹庆龙:
本院受理原告郎永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江志: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和家副食店六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段志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告段志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段志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621370.78元,利息10338.22元、罚息71.59元、复利134.99元,合计631915.58元;自2024年6月7日起的逾期利息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段志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有权对段志伸名下位于谯城区丰水源合欢苑小区11号住宅楼2单元-1101房屋[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200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625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9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段志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来子: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告朱来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来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354119.15元,利息5852.41元、罚息96.02元、复利76.81元,合计360144.39元。自2024年6月7日起的逾期利息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朱来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有权对朱来子名下位于谯城区汤王大道天润上层13#商住楼1单元-1305房屋[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74102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041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2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朱来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亓培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告亓培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亓培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595648.65元,利息7898.55元、罚息29.67元、复利66.73元,合计603643.6元。自2024年5月29日起的逾期利息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亓培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有权对亓培虎名下位于谯城区光明西路绿色家园小区13号住宅楼1单元401((13)幢1单元-401)房屋[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80965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923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36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亓培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高杰: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103475.25元、利息1204.38元、罚息34532.06元、复利6317.69元,以上合计145529.38元。自2025年1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微网贷业务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高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郭玉栋: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郭玉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玉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64992.87元、利息0元、罚息24169.22元、复利4652.99元,以上合计93815.08元。自2025年1月25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微网贷业务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郭玉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郭玉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金公海:
本院对原告安徽蓝云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公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5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6350.4元及利息52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礼章:
本院对原告阜阳市飞达门窗加工厂与郑礼章、李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2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8663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訾欢欢、陈金奎:
本院对原告李甲甲与訾欢欢、陈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3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16472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君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沈作飞与安徽君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4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808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彭玉荣、安徽鑫启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许鹏、河南大华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7156号原告王喜贺与被告彭玉荣、安徽鑫启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许鹏、河南大华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鉴定申请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进行检材的举证、质证、认证,以及鉴定机构的选择,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鉴定。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被告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仁保: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大伟与被告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兴为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二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窦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916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916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海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合肥屹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群、杨海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912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3401211999****4937: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思婷与被告王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思婷购房定金50000元;二、被告王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思婷违约金2093.98元(暂计至2025年5月21日,之后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思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原告陈思婷负担3858元,被告王振负担110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王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宜攀: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8629号原告陈晓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杰34242319831****146X: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彬与被告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彬支付租金14400元及逾期付租利息损失605元(以14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7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张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张彬负担3元,被告张杰负担175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张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文革(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540303****)、唐治中(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00604****):
本院受理原告孙乐柱与被告许文革、唐治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101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许文革、唐治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乐柱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25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许文革、唐治中负担。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许文革、唐治中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由本院予以退回。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含凤、丰宏桂:
原告安徽冠品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朱含凤、丰宏桂、王希雯、张强、杨尚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14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廷云: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致威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红与合肥致威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天金、合肥中骛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王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天金、合肥中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林明、合肥致威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仇恒胜与徐林明、合肥致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林明、尹慧、合肥市声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铖与徐林明、尹慧、合肥市声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守珑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平诉被告上海守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上海守珑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蒋平货款2260元并赔偿原告蒋平67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送达费520元,合计570元,由上海守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洁、武汉嘉万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伦与被告杨洁、武汉嘉万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武汉嘉万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熊伦返还服务费2300元;二、武汉嘉万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熊伦返还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980元;三、驳回熊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70元,由武汉嘉万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53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忠、郭红:
本院受理原告冯明洋与被告陈忠、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明洋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冯明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4元,公告送达费520元,合计1974元,由陈忠负担。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月娟与被告曹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回陈月娟6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70元,由曹伟负担。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傅久竹、田清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庆诉被告傅久竹、田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颂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韩爱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翔诉合肥颂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韩爱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14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道周、汤云、卫敏: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2025)皖0181民初5771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西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丽丽与你合同纠纷【(2025)皖0181民初428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启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抗美诉被告合肥启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盟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桐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凤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合盈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凤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珠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彪与被告邵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颜配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颜配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皖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继军、费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争学与被告王继军、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红财:
本院受理原告柯经国与被告方红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资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娇娆诉被告安徽天资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品牌运营管理服务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29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500元(以1298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贤俊:
本院受理原告代勇与被告童贤俊、马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61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69660元,暂总计930860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000元;三、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壹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罍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安徽壹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贤华:
本院受理原告梁光萍与被告刘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04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向民、邓素侠:
本院受理原告吴谦诉被告郑向民、邓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龙薇:
本院受理原告李萌菡、李峻涵诉被告王龙薇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判令被告王龙薇支付李萌菡抚养费每月1500元自2023年7月补充协议签订时起至2032年8月年满18周岁(162000元);二、判令被告王龙薇支付李峻涵抚养费每月1500元自2023年7月补充协议签订时起至2035年5月年满18周岁(211500元);三、诉讼等费用由双方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刊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的(2025)皖1602民初8629号开庭公告,现将被告当事人:“王惊涛、宜兴市凯立群化工有限公司、陈洪亮、路遥物流(山东)有限公司”变更为“王惊涛、宜兴市凯立群化工有限公司、张启亮、路遥物流(山东)有限公司”,正文及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声明。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壹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罍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安徽壹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星3411251986***4337: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婷与被告张玉虎、李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婷装修款19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8.83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5日,之后以196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丁婷负担3元,被告张玉虎负担306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丁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超洗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MA5G1F840F: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烨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超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超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烨雄实业有限公司装修款95219.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247.11元(暂计算至2025年5月8日,之后以95219.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烨雄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原告上海烨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元,被告深圳市超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7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深圳市超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路: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世刚诉被告张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冠博: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骊歌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冠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固镇县聚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李献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固镇县聚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李献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23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吴军:
本院受理原告方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皖0181民初13086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褚建功、雷鸣、晏文胜:
本院受理原告孔凡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皖0181民初12565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黄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皖0181民初13349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周顺翠、梁兴发、梁琴:
本院受理原告何章莲诉被告周顺翠、梁兴发、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霞、林路月、韩怀珺、韩怀玉:
本院受理的杨庆玲与被告刘霞、林路月、韩怀珺、韩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2024)皖0102民初1838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宣判后,原告杨庆玲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有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国富与被告孙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森板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0738元及利息3290元(利息以本金221266.3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3日计3290元,实际以此标准主张至款清时止),以上暂合计为3402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波、王书彪、张正来、王永翠、朱慧芝:
本院立案受理杨海涛与张正来、王永翠、李勇、沈光菊、王立成、朱慧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海涛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严国帝:
本院受理原告江德义诉被告严国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严国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王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1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曹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曹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1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南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之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安徽南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之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7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厚旭: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厚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6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美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刘美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摘要:被告刘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志强欠款3260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9月2日起至本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王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美风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邦芝: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677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泰和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姜旗、北京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泰和锦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被告泰和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姜旗、北京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泰和锦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泰和锦益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291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阜阳润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鸿鑫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7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许建立、孙明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许建立、孙明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 3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许建立、孙明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08015.92元,利息及罚息19487.8元;2024年9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许建立、孙明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许建立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桐乡路以西、桃园路以北、西一环以东古井.上善名郡G-17#楼1501的房屋[皖(2022)亳州市不动产证明0021866号]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3元,由被告许建立、孙明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安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王安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安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49100.65元,利息及罚息10276.95元,合计459377.6元;2024年12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王安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王安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天润上层1A号楼2单元-703的房屋[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0015293号]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1元,由被告王安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大伟、张利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张大伟、张利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利侠、张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 234346.81元,利息及罚息16220.77元;2024年9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张利侠、张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14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张利侠名下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建投·世纪城E10#楼106铺的房屋[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0059666号]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9元,由被告张利侠、张大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高颖(身份证号:3416211964****1916):
本院受理了周振东与被执行人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恢363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资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对高颖名下位于宿州市淮河西路南侧、拂晓大道东侧光彩美庐.奥城21#楼01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77)、02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76)、24#楼01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85)、01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88)、0104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81)、0105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80)、0106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83)、0107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78)、02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82)、02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87)、020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 201406084 )、0204 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86)、0205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406079)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286406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立公鉴【2025】房估字第049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邢华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邢华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5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撤诉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魏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5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