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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荣:
本院受理郑东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925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建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东明借款本金11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11500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3. 8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元,由黄建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王培强:
本院受理原告章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贺阳阳:
本院受理(2025)陕0831民初488号原告周星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段凯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浪浪与被执行人段玉明、磨美玲一案【执行案号:(2023)陕0831执341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本院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听证通知书及相关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材料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8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举行听证,请务必准时出席听证会,逾期将依法处理。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张古荣:
本院受理成春华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张春: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7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定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万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8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丽、施迦斐: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5年8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清平:
本院受理原告阳永正、刘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8月26日15时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罗维忠:
本院受理原告宋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8月26日16时30分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飞: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辰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7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赵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付鹏:
本院受理原告娄金凤与被告陈付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朱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泰昌盛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简从民:
本院受理刘正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5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师易、商正强: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1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8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梁丽:
本院受理贵州程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4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8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2025年6月20日发布的被告杨兴武公告,开庭时间应为:2025年8月13日9时,特此更正。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安徽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安徽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3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7835.05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郝凯旋:
本院对原告刘杰与郝凯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8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155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润玲:
本院对原告施国颍与被告李润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8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租金3246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穆华风、秦腾飞:
本院对原告徐伟海与被告穆华风、秦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9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2434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庞秋艳、高保卫、阜阳市天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 88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崔中喜:
本院受理原告吴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中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强货款267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79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诉讼保全费287.9元,合计544.9元,由被告崔中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妹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28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洋: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明国货款及期间约定利息共计504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明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被告赵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兰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路庄村民委员会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路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阜阳兰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签订的《西湖镇路庄村就业帮扶车间租赁合同》;被告阜阳兰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路庄村的就业帮扶车间;被告阜阳兰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路庄村民委员会房屋租金19890元(剩余租金从2025年4月2日起按照每日164.38元为标准计算至案涉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阜阳兰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邢群洋、黄玉娟:
本院受理原告余金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6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伟:
本院受理原告薛鸿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9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甘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甘玉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欠原告武建国借款本金十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被告甘玉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金金: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702民初9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杨继前:
本院受理原告朱倩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杨波平:
本院受理(2025)皖0827民初6250号原告金春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张家均:
本院受理原告章传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雪飞: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运输有限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多好:
本院受理原告夏娟娟诉被告李多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65.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冬春、景秀;吴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9245号、(2025)皖0103民初924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二、原告对被告的抵押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珂珂、孙瑞凡、王张帆、范德龙、时光霞、倪良成、万绪海、安徽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9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婷婷:
本院受理的胡明与杨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胡明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60元及利息(以170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玲: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勇、吴昊、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03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昊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先春,胡永梅、陶飞、马瑞,张魏伟、武敏杰、杨敬文、王大帅、张雷、王广宏,张海菊、夏适,黄彦,王柔刚,汪美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银行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069、3077、3237、3255、3261、3263、3264、3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成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二、原告对被告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通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家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美诉被告安徽通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家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美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房屋;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94740元(按4410元/月的2倍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7月1日止,后期仍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9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伟、广州预见健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皓宇、安徽金生金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伟、广州预见健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皓宇、第三人安徽金生金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皓宇、被告倪伟、被告广州预见健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自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1000万元范围内对(2022)皖0191民初351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金生金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台德安、台建生、汪海洋: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暖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台德安、台建生、汪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暖冠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货款1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1月8日开始,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暖冠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克毅、孙国伟、张丽丽、山东稳创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克毅、孙国伟、张丽丽、第三人山东稳创管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克毅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5000万元范围内对(2019)皖019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山东稳创管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合肥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孙国伟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55万元范围内对(2019)皖019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山东稳创管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合肥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张丽丽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50万元范围内对(2019)皖019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山东稳创管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合肥夏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燕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万勐与被告安徽省万燕电子系统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省万燕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姜万勐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馥合香酒业有限公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唐益勤、巩文龙、陈萍、袁保证:
本院受理原告孙敏与被告合肥馥合香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唐益勤、被告巩文龙、被告陈萍、被告袁保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馥合香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敏返还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其芝: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TCL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其芝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3576号,因被告任其芝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绣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芃晟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千绣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芃晟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千绣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ND2024A021801);二、被告合肥千绣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芃晟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货款22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32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芃晟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6903号,因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素婷:
本院受理原告黄梦冰与被告黄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素婷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梦冰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梦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广玉: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晟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广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汪广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德晟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餐饮费37945元及违约金(以3794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德晟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玉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李玉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业红、盛军:
本院受理原告屈含俊诉你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利红: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23年2月2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浩真诉被告陈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期内利息60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暂计为19163.93元,并请求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四、判令原告的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迅展商贸有限公司、陆华东: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顺古五金电料门市部与被告合肥迅展商贸有限公司、陆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16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合肥迅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少华、陈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虎、韩友琼诉被告程飞、杨艳、张鹏诚、吴少华、姚瑶、陈军、许王强、余松、陈琼、倪渐霞、韦昌银、程勇、李玉、束巧玲、李照刚、许明广、张文台、黄瑜、刘勇、许明长、合肥滨湖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鉴定谈话)。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鉴定谈话,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处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爱花: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9147号原告吴大群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笔录、检材、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质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奕鑫、丁虎、王娟: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8862号原告沈继珍诉被告丁奕鑫、丁虎、王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鉴定申请书、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8日上午08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进行检材的举证、质证、认证,以及鉴定机构的选择,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鉴定。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超级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左劼与被告安徽超级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密克:
本院受理原告胡小云与被告张密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修宇:
本院受理原告何胜与被告卫修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蒙长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恒俊诉你与姜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江、邓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波子: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空之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你与王嘉诚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嘉诚对(2024)皖0111民初2104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晨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波:
本院受理原告戴凤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春峰诉被告罗芳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华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静诉被告闫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立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为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云隼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为强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文颍、陈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聚鑫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颍、陈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雪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玲诉被告郭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教誉: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建敏诉被告沈教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邓忠豪、许铭: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邓忠豪、许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9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摘要: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合计200万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二、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费损失暂计为39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增加诉请申请【摘要:原告就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权证号沪房地松字(2013)第014215号的661.84平方米建筑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诉请第一二四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裕安区法院独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建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被告刘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51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5日0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被告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52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5日0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被告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519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5日0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玉琴与被告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苏: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陈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6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邵建筑: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邵建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6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钱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钱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6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六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赵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赵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6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保修金1565410.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241922.43元,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323488.35元,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22日为82468.73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被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魏: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质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225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9日9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吴帅: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世和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447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9日10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祥宇陶瓷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773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9日10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隋明轩: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优而美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607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2日15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昆红: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697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谢力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887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2日11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揣瑞:
本院受理原告韦金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912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2日16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治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64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2日15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淮商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瓜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晶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5)皖0181民初24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淮商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瓜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5)皖0181民初10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淮商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半汤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汤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金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5)皖0181民初894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淮商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半汤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汤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碧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5)皖0181民初970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滕道伍诉被告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843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徐善云诉被告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843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金寨县杨发百货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6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童雪枝:
本院受理原告朱大海诉被告童雪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6162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出欠款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本清息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怀燕: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怀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5934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海洋活力型、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广富:
本院受理原告黄光宝诉被告张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5975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25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荣荣:
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徐家粉业商行与张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3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棉春:
本院受理安徽新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春玲:
本院受理合肥瑶海区田木子玩具商行与李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4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欢、刘巧巧:
本院受理原告洪源诉被告李欢、刘巧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变更申请申请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车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必应货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车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20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艺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蓝云与被告合肥艺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方蓝云与合肥艺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于2025年4月8日解除;二、合肥艺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方蓝云未施工部分工程款10700元,并支付违约金9828 元,合计20528元;三、驳回方蓝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被告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也可将上述款项汇入法院指定的案款账户,用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账号:51260188007888670。)本案受理费1212元,由方蓝云负担899元,合肥艺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冀允全、冀伟、梁贵峰、冀西法、李培华、李侠、闫其中、李伟、李绍山、胡敬中、胡长河、胡长学、胡长水、胡长龙、胡长杰、陈广华、杨道伟、景凤君、李新飞、胡敬雨、黄敏、崔居龙、黄己平、黄学魁、邢者、杨友福、丁祖华、丁祖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郭万村民委员会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租金5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31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支付原告租金23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1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3支付原告租金18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5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4支付原告租金36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1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5支付原告租金5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46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6支付原告租金4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6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7支付原告租金48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85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8.请求依法判令被告8支付原告租金4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2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9.请求依法判令被告9支付原告租金23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1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10.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0支付原告租金18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0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1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1支付原告租金85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50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1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2支付原告租金105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52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1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3支付原告租金5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22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1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4支付原告租金58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80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1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5支付原告租金58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80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1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6支付原告租金4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1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7支付原告租金48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82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18.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8支付原告租金20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8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19.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9支付原告租金50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7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0.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0支付原告租金6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38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1支付原告租金6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03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2支付原告租金4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24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3支付原告租金5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46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4支付原告租金5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46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5支付原告租金5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46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6支付原告租金5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48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7支付原告租金69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98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8.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8支付原告租金12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66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9.本案案件受理费分别由各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0日上午10时0分至10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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