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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7-08      新闻来源:正义网


齐海燕、董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杨宏诉被告你们、冯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内0622民初377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廊坊市京拓德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中宇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宏诉被告易水寒、廊坊市京拓德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宇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内0622民初26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赵春波:

本院受理原告邢进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68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穴坊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洪彬:

本院受理朱元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张涛:

本院受理朱爱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曾连森:

本院受理阿坝县申威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江爱华:

本院受理江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林建勇:

本院受理原告喻沙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黄登明: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登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5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武钇含:

本院受理齐刚诉你、贵州普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韦泽茂: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安诉被告韦泽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肖仁开:

本院受理原告孙娟诉被告肖仁开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岑毅:

本院受理原告周静诉被告岑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汤良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被告汤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吴梅: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象进、苟章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诉你们与瓮安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6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势元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景春:

本院受理原告胡娜娜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173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7日上午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永国:

本院受理原告梁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永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占国借款本金1044000元及利息1164080.17元(其后利息以104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3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65元,由被告杨永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石学芹、张媛媛、马贺美、姚传凤、王志全、安徽泉汇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90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湖北省潜江市广华监狱十监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娟: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聚缘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527号,原告阜阳市聚缘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7400.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7400.1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现债权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徐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张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张强负担92元,由被告徐自强负担5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许贵:

本院受理池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1702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25)皖1702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丹与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4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陈华丹与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肥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24年11月10日解除;二、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华丹支付房租5400元,逾期利息(以5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6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房屋修复损失4500元及房屋空置损失(45天)2550元;四、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华丹支付水费110.59元、燃气费460.94元、电费748.41元;五、驳回原告陈华丹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鹤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玉诉被告汪鹤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玉于2025年7月2日向我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及补充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将原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汪鹤峰支付拖欠租金的截止日期由原诉讼主张的2024年10月14日变更为法院判决日期为准,共计18个月租金,计43000元。(汪鹤峰2024年一季度支付5000元)到判决日期为止;2、请求判定解除原租房合同,清退原租客并进行房屋交接,如未能及时交接,将继续支付房租并承担相关费用。请求法院调取汪鹤峰银行卡,微信向我转账记录,请求法院要求汪鹤峰反证;3、请求判定被申请人支付合同违约金7200元(原合同约定),判定被告赔偿防盗门锁、家具、房屋维修1200元(原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3个月,357.93元,电费约82元,水费约52元,燃气费约198.56元,由于部分用在房屋交接前无法精确计算,以实际缴纳金额多退少补。2次媒体公告费用620元,以上合计金额53000.49元,并请求判定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保留追诉延期支付房租6%利息。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琛: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语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志刚、王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14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王琛、张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语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志刚、王琛、张雪莲、蚌埠任氏长德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14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程凤: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支行与被告王雁鹏、陈先超、程凤、欧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1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刘桔红:

原告合肥盈久玻璃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明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刘桔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楚峰电缆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夏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诉被告夏银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2024)皖0181民初11705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11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4)皖0181民初1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瞪羚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少鹏、安徽瞪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淮南潘一实业有限公司、平阳弘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州市瞪羚服务贸易产业园有限公司、瞪羚大数据(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瞪羚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吴少鹏、安徽瞪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淮南潘一实业有限公司、平阳弘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州市瞪羚服务贸易产业园有限公司、瞪羚大数据(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2025)皖0111民初1183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宣判后,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冬、何劲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路诉被告刘冬、何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小雨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冰清与被告安徽小雨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泽旭诉合肥银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6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群才:

本院受理原告查桂安与被告徐群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金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云海诉被告鲍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21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成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继红诉被告吴成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38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广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智雨诉被告陈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70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良善:

本院受理的原告邢连凤诉被告刘良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67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耀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咪哞日用百货商行诉被告黄耀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27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咪哞日用百货商行诉被告方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22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张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智雨诉被告李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77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士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李士成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34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传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鲍传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34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聪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苏聪聪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34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志文: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瑶海区素洲菜饭店与范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

本院受理的梁军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书影: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庭与被告尹书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跃,苏家丽、李勇,曾霞、周婷,邰震贤、周婷,邰震贤: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768、3766、3760、3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陈兵、沈典涛、吴雪龙、王前雷、梁军、刘礼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7035号、(2025)皖0103民初7038号、(2025)皖0103民初7040号、(2025)皖0103民初7041号、(2025)皖0103民初7044号、(2025)皖0103民初7046号、(2025)皖0103民初704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观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年根诉被告程观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0111民初9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怀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慧慧诉被告阮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3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白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瑞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皖0111民初123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之傲: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冬冬诉被告张之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4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领风青少体育俱乐部:

本院受理原告吴伶俐诉被告合肥瑞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领风青少体育俱乐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0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小成、太仓盛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9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知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5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文博、高敏: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知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博、高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5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晓黎、黄露露: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愉欣与被告黄晓黎、黄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604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全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全中诉张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鸿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全珍与被告解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230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诉被告杨康信用卡纠纷【(2024)皖0181民初11924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11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4)皖0181民初1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诺安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蓝星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03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注:逾期付款利息以37038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本清息止);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克秀:

原告刘溯与李克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溯与被告李克秀离婚;二、被告李克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溯返还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湖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47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有福:

原告车兴龙与冯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冯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车兴龙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冯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兴龙律师费30000元;三、如冯有福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车兴龙有权对冯有福名下位于滨湖区成都路2778号云谷名庭A地块10幢3404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5)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10234号,不动产证明证书号:皖(2025)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1000880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6项优先受偿;四、驳回车兴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同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阿俊诉被告余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伟、腾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7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8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王启涛、房运莲: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涛、房运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8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正道: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道、陈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7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方方: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场诉被告李方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091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定于2025年8月25日15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玉洁: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洁、高传福、刘贝、常瑞锋、王帅、陈放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玉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747.68元、加压费396元。二、被告高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578.76元。三、被告刘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330.16元、加压费396元;四、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330.16元、加压费396元;五、被告陈放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823.95元;六、驳回原告亳州市谯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王玉洁负担50元、由被告高传福负担50元、由被告刘贝负担50元、由被告王帅负担50元、由被告陈放心负担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胜杭: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娟与被告刘胜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胜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立娟偿还借款本金44937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0.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0.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0.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993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立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被告刘胜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了然、安徽新优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守霞与被告陈了然、安徽新优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辛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果冉甜果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辛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初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增军与被告安徽初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313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京裹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启为与被告安徽京裹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43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鹭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志友与被告合肥鹭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1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鹏、江林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军与被告李鹏、江林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78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迎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涵然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孙迎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41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快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家兰与被告安徽快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33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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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旭震机械设备服务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加明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旭震机械设备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65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复禄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明霞与被告合肥复禄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 0111民初1577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释爱严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方针与被告安徽释爱严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43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裴有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燕与被告裴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14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中原、余梦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陈中原、余梦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8日0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叶美、舒少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洪叶美、舒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8日0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世盖: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仁林诉被告杨世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08点3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雷诉被告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08点3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辜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安租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辜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09点3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安妍蔻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贤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09点3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盟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鹏铭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15点4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卓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奕帛诚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卓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15点4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路州: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正宏五金水暖诉被告路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09点3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晓成、钟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立诉被告曹晓成、钟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14点4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冬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青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14点4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耀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金世福珠宝店与被告吴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31671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5985.82元(以3167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23年12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7月4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逸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申时飞与被告安徽逸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夜西河品牌代理合同书》;2.被告退还原告合同费用4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浩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浩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天将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合肥东怡金融广场C座负一层商铺租赁合同》于2024年3月22日解除,被告立即腾退房屋;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222422.1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后期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时止);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恢复自动扶梯或者赔偿电梯款43.36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0元;5、依法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丽华、杨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侠与被告郭丽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丽华、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冬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冬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郭丽华、杨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会、胡小光: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荟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会、胡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会、胡小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亳州荟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亳州荟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会、胡小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常家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常家明、亳州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常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626113.2元、利息(含罚息)46343.25元,合计672456.45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19日;此后利息(含罚息)继续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常家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亳州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亳州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24.5元,由被告常家明、亳州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蒋雨风、怀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蒋雨风、怀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 1602民初 3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蒋雨风、怀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74834.01元、利息(含罚息)12047.08元,合计286881.09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19日,此后利息(含罚息)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蒋雨风、怀宁名下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帝景华庭小区14号住宅楼2 单元502 的房产[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4634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529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03元,由被告蒋雨风、怀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林泽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奎与被告林泽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37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银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会明诉被告王银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一天(遇节假日顺延)14点4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