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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7-1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吴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安平县鼎阳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1125民初第20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应诉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审判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顾靖:

本院受理杜豪杰与顾靖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童秋月:

本院受理倪庆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徐兰、盐城市华优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海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1342号、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商文国:

本院受理原告徐东升诉商文国、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03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商文国、张成共同向徐东升偿还借款63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及张成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陈远中、钱冬香: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兵与被告陈远中、钱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7月30日10时-2025年7月31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永辉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盛和家园2号楼1单元17层西户住宅用房。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7月30日10时-2025年7月31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杰生(共有人张可)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迎宾大道西侧汇林凤凰苑四期30号楼4单元404号房产开拍。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邓琼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邓琼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黔2725民初27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案件定于2025年9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何明惠:

本院受理谭其志诉何明惠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6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转普裁定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承诺(告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3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江心海:

本院受理葛登及诉江心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7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左方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方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0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蔡廷华、蒲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与被告蔡廷华、蒲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8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5年9月2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徐胜法:

本院受理吴艳诉徐胜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熊月生、张忠丽: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月生、张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杰(3412811979****0811):

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原墙镇关锋农资经营部与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和县原墙镇关锋农资经营部支付货款680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806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太和县原墙镇关锋农资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被告张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马加荣(3326031973****5510)、罗文琴(3326031973****5966):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加荣、罗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2153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马加荣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口大众大厦办公804【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12218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00931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77908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兴月: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779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9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柯佳龙、门同乐、朱普刚、倪秀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嘉润泽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8114、7966、8113、797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海鹏、张展周:

原告程志伟诉被告刘海鹏、张展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华建友:

本院受理原告甄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云龙(3401232000****6255):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秀保与被告夏仕长、夏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87000元的房租款及利息2217.55元。(按LPR计算,自2023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9月6日),总计:89217.55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需承担两个月的租金34000元作为违约金,我方已预先收取保证金20000元);三、请求法院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日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雅曼酒店与被告安徽航桥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益祥福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费晓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0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梁飞宇与被告刘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莞柳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双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莞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14时3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保仁:

本院受理原告魏科东与被告岳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成林、夏玉:

本院受理原告陈子寒诉被告孙成林、夏玉、穆志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庆与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晓辉食品有限公司、汪鑫、王洋、汪诚: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秀芬与被告安徽晓辉食品有限公司汪鑫、王洋、汪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国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咏梅与被告钱国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考易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佳珍与被告合肥易考易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翠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租金222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2213元为基数,按3.85%的四倍标准,自2021年4月23日暂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速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丽与被告安徽速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速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玉丽货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货款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张玉丽应同时将其购买的自助售货机(主机1台,副柜2台)及剩余产品退还被告安徽速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应运输费用由被告安徽速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驳回原告张玉丽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瑞:

本院受理原告李孝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李孝蜜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8日起,按LPR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赵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建:

本院受理原告申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7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朝建、李明轩:

本院受理原告侯伟诉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朝建、张学林、李明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6469号,因第三人李朝建、李明轩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5042号,因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熟欧利维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常熟欧利维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包衣宣贸易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06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包衣宣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稻之香食品有限公司、徐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盘中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稻之香食品有限公司、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培锋:

本院受理原告宰和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凡平: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8587号原告尤天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中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丽萍与被告何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8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春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庆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喜游诉被告安徽中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8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浩:

本院受理原告胡春龙与被告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广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89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723.26元,罚息8571.67元,复利123.96元(以上罚息、复利暂算至2024年11月4日,后续罚息、复利计算至款清日止),合计210418.89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419元;(以上金额合计212837.89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0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中亭、刘小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玲、李心志、李伟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中亭、赵杰、姜腾腾、刘小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92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合肥春百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1552恢333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名下设备一批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该设备评估价格为383518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设备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评报字(2025)第16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涵:

本院受理原告崔绍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85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726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019.87元(按15726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起诉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海朋、刘海龙、王艳付:

本院受理原告崔绍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85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87408.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利息以387408.2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日上午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