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公告>>每日公告

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25年7月17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7-17      新闻来源:正义网

童官碧:

本院受理余庆县兴民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师春艳:

本院受理夏德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简转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李文涛:

本院受理任晓兰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金志超:

本院受理刘全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简转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陶开春:

本院受理王兴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兴化市润丰服装厂:

本院受理盐城市盐都区三鑫塑料包装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张家奎:

本院受理原告周乐成诉被告张家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4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吴龙菊:

本院受理原告杨蕊茹诉被告吴龙菊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4日15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万书:

本院受理原告白崇社诉被告杨万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玉山人民法庭领取,逾期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廖正义:

本院受理原告龙家鹏诉被告廖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3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5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夏云、李红艳: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夏云、李红艳、贵州最臻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何春龙:

本院受理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7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反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丁关溢:

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关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10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汤兴梅:

本院受理原告黄光先诉被告汤兴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美:

本院受理原告方选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云伟: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吕国新:

本院受理李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102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王广君:

本院受理原告沈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56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蒋露:

本院受理原告邵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69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吴树强:

本院受理原告石荣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56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倪敬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照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55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侠诉被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3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祯华塑业有限公司、刘绍祯、刘艳成: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阜阳德润磁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祯华塑业有限公司、刘绍祯、刘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205号,因需要向被告西安市祯华塑业有限公司、刘绍祯、刘艳成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静借款560000元及利息(2016年2月13日之前的利息60000元;后续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恒:

本院受理原告李晶晶诉被告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682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李钦诉被告李德龙、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179号上诉状: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阜阳市颍州区(2025)皖1202民初4179号民事裁定书,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经过30日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罗岩:

本院受理原告荣亮诉被告罗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116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学伟:

本院受理原告韩庆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0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显效:

本院受理原告姚芳与被告王显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942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玉,吴飞娥,吴飞群: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塔支行与被告刘玉,吴飞娥,吴飞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74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玉,吴飞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塔支行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77746.2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1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11.085%计算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飞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刘玉、吴飞娥、吴飞群负担。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塔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刘玉、吴飞娥、吴飞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陆文: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海乙达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首铭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9396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南通正徽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张庆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张庆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9226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亚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清潭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9692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晨、张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妹与被告金晨、张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181民初556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吕振萌: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乐橙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振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吕振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乐橙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家具家电损失60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吕振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6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明:

本院受理原告巫桐雨、白洁与被告合肥市嘻游宫游戏厅、孙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6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5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慧文与被告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联优生活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惠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35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联优生活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何惠玲租金12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北京联优生活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金额以票据为准),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亚萍:

本院受理原告黄龙龙诉被告王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6246号,因被告王亚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天风(广东)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方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风(广东)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4973号,因被告天风(广东)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清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汪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彭玉杰诉被告安徽清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汪永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4137号,因被告安徽清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汪永兴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全军、安徽迁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陈全军、安徽迁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6732号,因被告陈全军、安徽迁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林义、吴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白云山维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林义、吴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5159号,因被告吴林义、吴彪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宗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弘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广福世纪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宗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合肥广福世纪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6218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皖0191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担上诉费用。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从军:

关于原告蒲丽丽与徐从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珣:

本院受理的原告耿翠翠诉被告杨楠、邓阳、李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2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包河引力分公司与被告张晓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051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诚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科曼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粤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诚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91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泽发诉被告安徽百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飞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群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小凯、张晴晴、宋国涛、第三人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亳州道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凯、张晴晴、宋国涛、第三人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作梅诉被告张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永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427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威悦餐饮店、郭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兴平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威悦餐饮店、郭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846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成皿: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成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95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将进酒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裴起豪: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吉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将进酒台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裴起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583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萱、张克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俊萱、张克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77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国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229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我院于2025年6月27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的(2025)皖1602民初11836号公告,现将原文中被告:“王家华:”更改为“王家华、车峰:”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雨、淮南市勤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东与被告陈雨、淮南市勤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9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雨、淮南市勤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张玉东偿还借款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玉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陈雨、淮南市勤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史修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刚与被告史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刘金刚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凯、凌代保、朱小丽: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合肥三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凯、凌代保、朱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皖0103执恢1173号,执行中,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盛凯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关麓路36号万锦花园B01幢602/602上【不动产证书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50038892号】、凌代保名下位于合肥市庐江汤池镇馨园新村5幢201房(不动产权证号:25474)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合肥市包河区关麓路36号万锦花园B01幢602/602上【不动产证书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50038892号】房产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716765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193164.50元;合肥市庐江汤池镇馨园新村5幢201房(不动产权证号:25474)房产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50157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19726.5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原告黄帅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4661号,原告黄帅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课程销售协议(协议编号为:527-0008738)。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预付费尚未消费(剩余11节)课时费用1407元(按每节课单价127.88元计算)及利息(利息以1407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我院受理原告杨其楚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4266号,原告诉请:1.按照已签订的退款协议,于2025年5月31日前退还剩余课时费8299元; 2.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原告吴娜与被告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4227号,原告吴娜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课程销售协议(协议编号为:527-0009385)。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预付费尚未消费(剩余99节)课时费用13750元(按每节课单价138.89元计算)及利息(利息以1375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我院受理原告张雅琪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3917号,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课程销售协议(协议编号为:0008952);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预付费尚未消费(剩余40节)课时费用5076.80元(按每节课单价126.92元计算),及利息(利息以5076.8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原告龚凡平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5205号,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课程销售协议(协议编号:527-0008613);2、被告返还原告已预付费尚未消费(剩余17节)课时费用2115.48元(按每节课单价124.44元计算),及利息(利息以2115.48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2和被告3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9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原告郑亚男与被告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5121号,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退还剩余课时费人民币12212.37元;2、判令被告2和被告3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9月8日15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原告金晶与被告芜湖乐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5118号,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1退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用4230元;2、判令被告2和被告3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9月8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元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谭振龙、安徽鑫元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谭振龙提起上诉,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9343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请求撤销(2024)皖0191民初9343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原审中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荣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超与被告安徽荣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周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周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文如下: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0191民初6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雪峰: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周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8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点00分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宏:

本院受理原告卢山明诉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吴炜、周柳斌、合肥钧硕森然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波:

本院受理原告宋伟与被告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3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我院于2025年7月8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刊登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苏聪聪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原公告内容中:“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346号”更正为:“(2025)皖 0111民初14353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鲍传虎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原公告内容中:“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346号”更正为:“(2025)皖0111民初14360号”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公平: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4664号,原告周霞诉被告宋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勤兵: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4657号,原告武学勇诉被告陆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小亮: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4736号,原告阮俊诉被告吴小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习红、安徽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7302号,原告安徽迪林热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习红、安徽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惜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少波:

本院受理原告薛崇仲、桂莲与被告吕少波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桑利:

原告刘云与被告任新浩、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新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云偿还借款本金5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款清之日止,已付的1万元利息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任新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云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如在对任新浩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于不足部分由被告桑利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桑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任新浩追偿;四、驳回原告刘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66元,由原告刘云负担866元,被告任新浩负担94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任新浩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桑利负担。本院判决后被告任新浩于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48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翠:

本院受理原告葛庆伦与被告王永翠、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道翠、席绪龙:

本院受理原告董常霞与被告郭道翠、席绪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郭道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董常霞借款本金208000元;二、被告郭道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董常霞资金占用利息(以20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日起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席绪龙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郭道翠、席绪龙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156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郭道翠、席绪龙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栖财百货经营部、张锦峰:

本院受理原告万鹏飞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栖财百货经营部、张锦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5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曹右平:

本院受理原告陆尔明诉被告曹右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778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兆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会诉被告周兆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637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洋洋:

本院受理原告潘声春诉被告林洋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778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程磊:

本院受理原告管中翠诉被告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688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元及利息暂定90.75元(以5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9日未返还的最后一笔借款算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整存整取一年期年利率1.65%计息,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9日,利息暂为90.75元,息随本清);共计5590.7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曾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奉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567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325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44元(利息损失以32562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标准自2023年10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6月3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恩茂:

本院受理原告关传行诉被告张恩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7179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按照4倍LPR计算从2024年9月9日支付原告迟延履行利息(从立案之日起算至本清,按照4倍LPR计算);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吕贝贝:

本院受理原告方超与被告吕贝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吕贝贝负担。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浩与被告刘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绪超: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进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绪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戴小杰:

本院受理(2025)皖1503民初5836号原告高权齐与被告戴小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83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戴小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权齐租金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戴小杰承担。〕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小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诉被告杨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许奇:

本院受理原告潘辉诉被告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645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吕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张标诉被告吕乐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523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浩: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奇诉被告张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623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潘静诉被告孙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434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红伟:

本院受原告颍州区汪永雷蔬菜经营部诉被告赵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204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