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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艺铭弘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苗坦坦:
本院受理原告孙秋艳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74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安徽省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允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辉、魏远方:
本院受理原告徐四化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088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长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英与被告陈长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970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龙龙:
本院对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黄萍水产冷冻产品批发店与被告张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2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24093元及利息1740.3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涛、临泉县华蕴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徽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金种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张涛、第三人临泉县华蕴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965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管守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守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管守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16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6月17日为17550.19元,后续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684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管守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延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龙与被告刘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延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永龙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刘延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正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其良与被告杨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正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其良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杨正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松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立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铂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松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铂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995.2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9日为203.12元,后续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9995.24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安徽铂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汪立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桑燕泥与被告李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桑燕泥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3.8%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桑燕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李永华负担662元,原告桑燕泥负担176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李永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盛幕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盛幕玻璃有限公司货款87400元及违约金1930.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盛幕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被告薛军负担2022元,原告安徽盛幕玻璃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保全费1088元,由被告薛军负担855元,原告安徽盛幕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33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薛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加良、蒋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琴与被告鲍加良、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鲍加良、蒋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琴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2日起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已偿还的利息2000元应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吕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被告鲍加良、蒋玉霞负担1332元,原告吕琴负担923元,保全费1002元,鲍加良、蒋玉霞负担592元,原告吕琴负担41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鲍加良、蒋玉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叁月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发生与被告安徽叁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叁月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发生货款43000元及利息14278.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为14278.18元,后续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4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175%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刘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安徽参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40元,原告刘发生负担54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安徽叁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桂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承泉诉被告陈桂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承泉车辆维修费1800元;二、驳回原告钟承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陈桂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国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李国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7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国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690元、息12937.5元、复利59.9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4月16日,之后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7日起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国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3354元,保全费127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李国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再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严林杰与被告合肥再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林杰货款2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劳务费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严林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陈永兵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严林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超领: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陈佳水果经营部与被告陈超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超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陈佳水果经营部货款1281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5月23日为542.64元,后续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12817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5.325%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34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陈超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善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翠红与被告杨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翠红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杨善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慧、徐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士群与被告尹慧、徐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尹慧、徐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士群借款本金149060.2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8日为17827.6元,后续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49060.21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尹慧、徐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士群律师费4000元;三、若被告尹慧、徐林明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张士群有权对被告尹慧、徐林明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899号东方汇广场1区2区3-办10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64263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1016451号】的房产变卖或拍卖,并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张士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告尹慧、徐林明负担3715元,原告张士群负担35元。保全费1382元,由被告尹慧、徐林明负担1369元,原告张士群负担13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尹慧、徐林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柴升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冬雪与被告柴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柴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冬雪1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313元(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后续资金占用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5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冬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9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柴升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玉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杨玉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玉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16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杨玉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奚从鹤、韩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荣与被告奚从鹤、韩建芳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29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巢湖市悦都会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巢湖市悦都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5820号,因被告巢湖市悦都会娱乐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贾炜、代玉森、张祖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春与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怀金、李兰金、贾炜、张菊、代玉森、张祖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1324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日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