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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宋海峰、赵凤伟:
本院受理原告赵云刚诉你与张玉柱、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8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1759.4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止,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天仁、王常宝、王贺娟、王舒: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美诉你们与王勇、王影、王玉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3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王子美与被告王勇签订于2015年11月19日的平价房买卖协议;二、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王子美购房款45000元及资金暂用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少华诉你与被告阜阳民用航空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8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4908.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雷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城投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城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蓝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99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深圳:
本院受理原告谭小俊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华慧:
本院对原告陈桂玲与被告张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桂玲借款本金23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张华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守敬:
本院受理原告普进菊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普进菊与被告张守敬离婚;二、婚生子女张嘉佑、张倩倩由原告普进菊抚养,被告张守敬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张嘉佑、张倩倩各600元抚养费,至其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上海浙里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浙里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良货款60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5年4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兴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和与被告阜阳市兴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亮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兴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和劳务费1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10月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家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市兴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亮亮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利亚: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红与被告朱利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利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志红款16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5月1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月息6%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63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朱利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新娟: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龙与被告徐新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新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冯玉龙劳务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5年3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5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徐新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鹏、冯倩:
本院受理原告邹翔与被告张鹏、冯倩、第三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鹏、冯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邹翔垫付款84063.25元及利息(自2024年9月2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张鹏、冯倩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卢勇: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开发区黄大姐铝塑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开发区黄大姐铝塑配件经营部货款162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卢勇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汇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世龙与被告阜阳市汇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汇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周世龙课程费用4218.18元;二、驳回原告周世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市汇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阿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化与被告王阿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景化劳务费8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4月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景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阿伟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莉:
本院受理原告胡锡磊与被告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锡磊借款本金29499元及逾期利息(自2025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锡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胡锡磊负担75元,由被告赵莉负担537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广西兴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田和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兴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田和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旺与被告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9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惊喜色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清华与被告合肥惊喜色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5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振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扬与被告王福志、代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琳琳:
本院受理原告鲁伶俐与被告陶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9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建坞劳务有限公司、彭建兵:
原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坞劳务有限公司、彭建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8806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一新刻字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崇金与安庆市一新刻字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孟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伟波诉被告朱孟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5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亚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正保、滕丹、孙芳伦、北京中海德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十一分公司、北京中海德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亚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原告对被告安徽省鸿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美丽华花园8号楼103室房屋【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143704号】的拍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和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滕丹、孙芳伦对40万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韩正保、北京中海德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十一分公司对120万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北京中海德汇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还款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八方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山明:
本院受理胡邦庭与钟山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3日十六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宝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女子监狱第七监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4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对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48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一处笔误,现作出如下补正:(2015)民二初字第025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被告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铜陵市沙河新村汇丰广场二层(房地产权证号:铜房2010字第018175号)房屋”补正为“被告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铜陵市沙河新村汇丰广场二层(房地产权证号:铜房2010字第018175号)房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兴荣、焦桂英: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任兴荣、焦桂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刘敏: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0569号原告吴冬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0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洋洋、周泽友: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8834号原告河北万启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8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守梅、王积东: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8712号原告安徽君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成成: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0039号原告常世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0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俊川: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路易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安徽路易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5月14日解除;二、被告赵俊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路易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腾空并返还位于合肥市红枫路三号楼底层西侧房屋;三、被告赵俊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路易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91437.87元及违约金7576.19元[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后以291437.87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安徽路易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傅少甫与被告陈阳阳清算责任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4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陈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傅少甫返还费用20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二、驳回傅少甫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少霞、安徽凤阳皇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途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霞、王宁、王双、安徽凤阳皇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少霞、王宁、王双、安徽凤阳皇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途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上海途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潘敏:
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培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89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李小运:
本院受理原告黄昆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林超:
本院受理原告于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于娜偿还货款91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91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6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被告林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