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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明:
本院受理原告蒋云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548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0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高强强、连云港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35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4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蒋山东:
本院受理原告宋志刚与被告蒋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82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白雪:
本院受理原告孙纯朴与被告胡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69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8日0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雷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92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4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建宝: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丰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长森与被告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长森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郭长森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峤晟电力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章军江: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安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军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军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安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1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5月15日至款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军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恩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9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莫小亮、陈聪:
本院受理原告刘枫与被告莫小亮、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02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祯华塑业有限公司、刘绍祯、刘艳成: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德润磁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祯华塑业有限公司、刘绍祯、刘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52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与被告李林、刘伟、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3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文偿还借款本金19200 元及逾期利息(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林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祥海:
本院受理原告匡保华、孙守东与被告郭祥海、程利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匡保华、孙守东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金超、丁嫚嫚:
本院受理原告陈阿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金超、丁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阿满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陈阿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保全费633.59元,合计1967.5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张金超、丁嫚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杜传洲:
本院受理原告颍泉区满天红精品服饰店诉被告杜传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447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7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昊: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与被告李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浩货款23891元;二、驳回原告张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张浩负担75元,由被告李昊负担397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家宣:
本院对原告孙杰与被告李家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家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杰货款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家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中岭:
本院对原告陈志红与被告李中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中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志红货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中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玮: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龙鼎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王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龙鼎广告设计工作室承揽费用20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龙鼎广告设计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玮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影:
本院受理原告刘士利诉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吴振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2262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潘自祥:
本院受理原告黄自礼诉被告潘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994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天食品有限公司、朱高旗、马晓晴:
本院受理原告许浩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273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许浩冉诉请如下: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6086.5元及利息(以608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4日上午10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联系电话:0564-3263571。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余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唐亮名门锁店诉被告余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长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自磊: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桂与被告刘自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刘自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昌江:
本院受理原告穆明明与被告吴昌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40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保全费115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吴昌江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文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胡氏板材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尚文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2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立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苗成龙与被告张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4日上午8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智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伟与被告罗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4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吉洲: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兴贵与被告周吉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科安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玉与被告合肥科安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