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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宝、第三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1125民初第29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应诉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审判人员通知书。本院已依法追加你公司为第三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3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李华琴: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王久祥:
本院受理袁桂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郝生华:
本院受理胡加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李健、钱小芬:
本院受理李留宏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秦增增:
本院受理原告李中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柏寺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长春市金姿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吉0182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欧阳天驰:
本院受理张深龙诉欧阳天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清桃、张清玉、张清梅、刘朝英: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清桃、张清梅、张清玉、刘朝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简正坤: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康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0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瓮安诚翔置业有限公司、赵东秀: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与被告瓮安诚翔置业有限公司、赵东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9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6年2月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焦欣欣:
本院受理原告王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9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焦欣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蕊清偿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焦欣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鹏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8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亳州市鹏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3882.29元。二、驳回原告亳州市鹏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桑玉: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鸣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桑朗朗、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3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桑朗朗、桑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鸣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桑朗朗、桑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鸣顺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6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9226元,由被告安徽天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桑朗朗、桑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与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0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徽省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高晓提供2019年3月29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的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查阅地点可以在被告安徽省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二、被告安徽省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高晓提供2019年3月29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其查阅,上述材料的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查阅地点可以在被告安徽省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省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召顺烟酒店: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召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瑶海区召顺烟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金点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严中正诉被告安徽省庐江县金点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7556号,因被告安徽省庐江县金点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卓朗烟酒商行、朱其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卓朗烟酒商行、朱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马伟: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蚌埠捷登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4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8751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刘保卫:
本院受理原告刘同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8719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孙豆一:
本院受理原告史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2577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林剑:
本院受理原告中投诚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11499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崔素芹:
本院受理原告刘朋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14310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黄伟:
本院受理黄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桂1082民初480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广西平果市高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田东县特友挖机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25)桂108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郑文、黄红、郑可、孙颖: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洁诉被告郑文、黄红、郑可、孙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819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浩、程丽、合肥艾佳箱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锦轩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程丽与第三人合肥艾佳箱包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浩、徐良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管怀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笔录、检材、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质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75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诚、安徽晓辉食品有限公司、王洋、汪鑫:
本院受理原告林秀芬与汪诚、安徽晓辉食品有限公司、王洋、汪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4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张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7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金彪: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473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付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货款217867.32元及违约金43573.46元,合计261440.78元;二、被告付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利息(以217867.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付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润一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4元,保全费1905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均由被告付金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德亭:
本院受理的原告荀长芹与尹德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胜与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母昌习: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潇凡与母昌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一新刻字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崇金诉被告安庆市一新刻字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63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健: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6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黄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费28706.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706.3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合肥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元,被告黄健负担5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健负担。
安徽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胜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年皖0102民初185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奇:
本院受理原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7954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79544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31元,由王奇负担。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15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天玑(北京)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金运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徐州胜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连胜、张文与第三人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安天玑(北京)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5)皖0103民初9235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9235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军:
本院受理原告崔陶与被告邹军、重庆市精瑞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蒋其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陶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邹军和精瑞诚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635元(从2023年8月11日暂计算到2024年10月10日,应计算到款清之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蒋其甫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迪:
本院受理原告汪勇与被告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4021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2月03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魏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魏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8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魏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82932.04元,利息(含罚息)8971.85元,合计491903.89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21日,此后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魏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魏红军名下位于养生大道以南、香蒲路以北、文星路以东、文采路以西建投东方名府源著19#楼1单元-202的房产[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99703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680号]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8.5元,由被告魏红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固真堂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葛德华与被告亳州市固真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383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2月03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潘家龙、陈胜华:
原告范小龙与被告潘家龙、陈胜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吴子芳、周恒胜、路友军、黄房萍、申自新、史春秋、蔡心柱、梁海、杨道平、李珂、邓越松: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家旭、张瑞华、甄飞、聂士巧、孙长青、黄世柱、韦玉华、张芹、张忠、王来亮、李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小娟、合肥窦隼商贸有限公司、吴大发、张陆军、梁立刚、张亚运、叶盼盼、张显梅、于干、于小琦、薛丽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立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理赔款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玉付: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玉付、李进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奎:
本院受理原告邓刚与被告合肥精格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段贵宏、刘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9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文成: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3811号原告任丽丽与被告唐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冬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青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0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纪霞、梁修合与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2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纯香:
本院受理原告许俊敏与被告刘纯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洲、安徽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彩群与被告陈洲、安徽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多多选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武汉多多选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老聃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多多选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武汉多多选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6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志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正保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力波诉被告李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新友:
本院受理原告刘成磊与被告陈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6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牛置业有限公司、刘怀生、马建奎、班友中、张影: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钢诉被告合肥恒牛置业有限公司并第三人刘怀生、马建奎、班友中、张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8742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裕巨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召君、合肥金科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刘召君、合肥金科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57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长卫:
本院受理的张全现与谢长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超与许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2月5日16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保仁:
本院受理张丽与岳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会: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张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6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继:
本院受理彭章平与刘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宏、六安市颐水兰亭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厚群与被告童宏、六安市颐水兰亭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8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广伦诉被告杨勇成、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百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星禹置业有限公司、周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4220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申欧建材有限公司、程克国:
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杨升建筑保温材料厂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六安杨升建筑保温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维修款1582951.81元;二、被告六安杨升建筑保温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及鉴定费损失87166.41元;三、被告常州市申欧建材有限公司、程克国对上述(一)(二)项款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20元,由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70元,被告六安杨升建筑保温材料厂负担12050元。】及(2025)皖1503民初11939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六安杨升建筑保温材料厂】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翟涛:
原告六安市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农业综合开发处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原告六安市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20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5640元,由原告六安市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及(2025)皖1503民初6999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六安市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唐曾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告唐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唐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658074.43元及截至2025年7月29日的利息(含罚息)20100.64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5年7月30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有权以被告唐曾华抵押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新城春天8号楼7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皖(2023)六安市不动产权第07706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20803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0元,由被告唐曾华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袁增兵:
本院受理的徐德全与袁增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克宽、孟晓梅:
本院受理原告金兆发与被告谢克宽、孟晓梅、谢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谢克宽、孟晓梅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合计462520元;2、判令被告谢克权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2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士生与被告彭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17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2月05日上午09时1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