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公告>>每日公告

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26年1月28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1-28      新闻来源:正义网


本院将于2026年2月12日10时至2026年2月13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美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东侧黄河路南侧龙都红星广场1B#6楼636号房屋。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邢海峰、葛林美:

本院受理朱效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杨伟:

本院受理原告景太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刘振权:

本院受理原告夏贝、沈金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郑娅: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尧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1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白元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与被告何荣、白元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葛政委、薛海燕: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华杰与被执行人瓮安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华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执异 138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敖华祥:

本院受理成都玉如龙科技有限公司诉敖华祥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757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合肥宽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申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宽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1537号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平平、石小凯、唐银强、安徽拾朋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儒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平平、石小凯、唐银强、安徽拾朋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3月18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江苏锋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3月18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财追吾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冠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财追吾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3月18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月敏:

本院受理原告凌圣虎、原告周燕与被告李平、被告盛月敏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3月19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扬久:

关于原告冯立品与肖扬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71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迪航: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张磊涂料经营部诉被告戴迪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8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涂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秀与被告涂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3908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汉琼(身份证号码:3401111978****6024)、何梅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55****0423):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爱屋及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房车宝销售有限公司、吴兆亮、付志兵、戈斌、孙汉琼、何梅生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11313号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已于2025年12月25日向你们公告送达,现被告吴兆亮、付志兵均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乔长城:

本院受理的原告储源玲诉被告乔长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储源玲请求法院: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子女储乔洺、乔琬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孩子成年;三、被告每半个月探望孩子一次。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贤海(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8****5631):

本院受理原告王锐锋与罗贤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怀琴:

本院受理合肥森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怀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玉峰: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宋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吉林、王霞: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姚吉林、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菜町城火锅店、丁同腾、蔡俊: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飞凡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菜町城火锅店、丁同腾、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朋:

本院受理原告任大强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910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17日09时1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钟文鑫: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途游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89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17日0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利利: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2026)皖1702民初65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巩志:

本院受理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2026)皖1702民初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谢志东:

本院受理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2026)皖1702民初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金凤:

本院受理(2026)冀098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王金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冀098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金凤未依法履行的罚款19000元及加处罚款19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李小刚:

本院对原告郝华有与被告李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1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文海:

本院对原告张彪与被告朱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08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2349元及资金占用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方红丽、阜阳市颍泉区壹加壹集成吊顶经营部、彭园园:

本院对原告安徽东成西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红丽、阜阳市颍泉区壹加壹集成吊顶经营部、彭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16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323元及利息、法律服务费13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亚:

本院对原告阜阳市龙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14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385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明蔚、安徽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安徽亨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蔚、安徽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钱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17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27950.2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梁小旺:

本院受理原告赵檬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24民初1703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陈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科苑支行与被告胡本雨、陈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75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音邦卫: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子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音邦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兵: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章、李维球、吴忠燕与被告尚广兵、袁慧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尚广兵与被告袁慧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2、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财产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尚广兵和被告袁慧玲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晴、合肥郎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金匠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朱晴、合肥郎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石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辉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安徽石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陆忠保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石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辉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设备租赁费51178元,并自2025年3月21日起以5117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辉盛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4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亿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其波(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1****2954):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徐基同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其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独任制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3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罡:

本院受理原告毕昀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应明:

本院受理原告美格(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应明、刘军、何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徽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5)皖0103民初14505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原:

本院受理的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永虎、李孝扣、杜恒启、第三人安徽心舟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文军诉你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90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坳旗、束道武: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云智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坳旗、束道武、孟思宇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闪小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超与被告安徽闪小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226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林诉被告安徽迪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6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山里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海宏洋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山里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贞祥诉被告施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5409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登山诉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5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镇、合肥捷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德运诉被告陈镇、合肥捷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鉴定报告等。本院定于2026年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宇晨、安徽上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贺红月与被告梅宇晨、安徽上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小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陕西秋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陕西秋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正禾超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秋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陕西秋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4377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宿松煜阳建材有限公司,张双飞: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柏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煜阳建材有限公司,张双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4433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0394X):

本院受理原告明光市文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瑶海钢构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及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成都炳芳钦莹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AHUDD08):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特固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炳芳钦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篯秀贵:

本院受理安徽笨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6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66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计明(1526291965****5612)、安徽季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红、杨计明、第三人安徽季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860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现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黄永红、杨计明支付原告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季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支付原告的2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利息以201150为基数,从2021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暂计算至2025年1月1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01150为基数,从2021年8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25年1月10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伟(身份证号码:3401222000*****1693):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汤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19778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现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1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乃全诉被告六安市腾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25)皖1503民初1552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程家旺:

本院受理原告韩守斌诉被告程家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1164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程家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石基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32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袁以宝、苗生红: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以宝、苗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8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以宝、苗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23952.44元及截止2025年3月12日的利息17351.66元,罚息457.32元;后续利息(含罚息)以423952.44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3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住房(商业用房)按揭(抵押)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金大地·紫金府1#楼1303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债权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武: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5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彭瑾仪: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瑾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5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钟原: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钟原、张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强强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8元,由被告钟原、张成英负担3700元,原告张强强负担2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迪水木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君莱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启迪水木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6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启迪水木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君莱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41860.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41860.6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君莱利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子亮:

本院受理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王子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0日14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军与被告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军58000元并支付利息747.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马军负担78元,被告方军负担139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方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华、喻金龙、闫美玲、付台清: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9489号、(2025)皖0103民初19487号、(2025)皖0103民初19480号、(2025)皖0103民初194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田德威:

本院受理原告赵怡然与被告田德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0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井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井坤、翟浩玉、张兴友、王永亮、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114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18日15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吴志刚: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瑶海区董四水果经营部与吴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军:

本院受理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陆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