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公告>>每日公告

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26年2月4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2-04      新闻来源:正义网

潘佳豪:

原告潘小高与被告孙利、潘佳豪亲子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潘小高与被告潘佳豪不具有亲子关系。二、被告孙利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小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被告孙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小高返还抚养费68412元。四、驳回原告潘小高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振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义法与被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佳豪:

原告潘小高与被告孙利、潘佳豪亲子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5829号孙利上诉状。上诉内容:一、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5)皖16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潘小高的诉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合肥菜呦呦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华与被告合肥菜呦呦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646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新影、高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超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079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4日0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山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冰、张雷、张友露、孙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承岁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94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5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冬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陈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小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韩小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天毓:

本院受理陈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0329民初292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李小冬:

本院受理郭年华、郭如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3月25日9时在本院佛阁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袁运超:

本院受理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罗亚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30民初1409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寨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冷家维:

本院受理陈晓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30民初1411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4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寨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朱卫海:

本院受理袁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夏玉龙:

本院受理盐城东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陈元英:

本院受理徐发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葛长德、高正银、王加冬:

本院受理乔少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花桂明:

本院受理李红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李文俊、杨少军: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1024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陈善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齐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孝猛: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宇滔粮油店诉被告陈孝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59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詹登江: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凯昇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3月26日09时30分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松军:

本院已受理王振勇与李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8896号,王建国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85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545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8日为1661.2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安享时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王艳与阜阳市安享时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9766号,王艳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5939.0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华军:

本院已受理齐峰与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810号,齐峰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程华军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照2023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兵兵:

本院已受理安徽飞天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585号,安徽飞天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735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26735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9日按2022年1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谭重生:

本院已受理范飞虎与谭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9690号,范飞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4000元;2、因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子飞,李金艳: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宋子飞,李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816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2147.95元及11982.08元(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2、判令原告对阜阳市阜南县万霖钱丰6号楼1604室享有担保权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成: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338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范大军:

本院受理原告袁成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83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孟庆虎、贺可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650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汤先启、汤俊琪:

本院受理原告刘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71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王梁鑫: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梁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恢1388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王梁鑫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新街2号407室【权证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6507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王梁鑫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黄亚军、黄义军与被告黄素梅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54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100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黄廷茂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54号12幢303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101863号)由黄亚军、黄素梅、黄义军继承并所有,其中黄亚军享有43.75%份额、黄素梅享有12.5%份额、黄义军享有43.75%份额。二、驳回原告黄亚军、黄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黄亚军、黄义军负担2209元,由被告黄素梅负担3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素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勇、梁羽、周义琴、郭云、郭磊、吴田菊、王海波、李景毅、吴乃兵、胡建明、谈若楠、丁乾坤、王大丽、合肥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甲、刘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6)皖0103民初4733、4734、4735、4738、4742、4743、4749、4750、4754、4757、4760、4762、476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精格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段贵宏、刘奎:

本院受理原告李达芳与被告合肥精格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段贵宏、刘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太湖北方教育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张鹏: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567号原告王传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博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张红举,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程灿、陈蕾: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天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张红举,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程灿、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7781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博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天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15952.25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4年8月26日的利息13378.72元,后续利息以1015952.25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3.8%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红举、程灿、陈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锐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程灿、陈蕾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博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天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8元,由原告负担2898元,五被告共同负担1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安徽博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辽宁富之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之干:

原告合肥利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际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富之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之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际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利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8867.8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利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另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5546号辽宁际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孝山,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格思达石材有限公司与潘孝山,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9976号,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格思达石材有限公司货款56120元,并自2024年11月2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格思达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进、谢兵、孙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兵哥哥酒店家具商行与被告岳进、谢兵、孙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岳进、谢兵、孙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兵哥哥酒店家具商行货款13800元,并自2023年11月1日起以10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自2024年1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岳进、谢兵、孙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兵哥哥酒店家具商行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兵哥哥酒店家具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强: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贝斯通石材经销部与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贝斯通石材经销部货款10000元,并自2024年8月6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站区贝斯通石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国市信创达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彦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信创达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国市信创达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彦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4754.6元,并自2024年10月12日起以44754.6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彦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春杨: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精之源建材经营部、杨东升与被告鲍春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鲍春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精之源建材经营部、杨东升货款8185元,并自2024年6月21日起以81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精之源建材经营部、杨东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8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骏途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优之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骏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5131号,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骏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优之润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0930元,并自2024年7月17日起以8093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优之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超: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铂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牛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铂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026.56元,并自2024年4月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铂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显银、张有環:

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武、宋根华诉被告张显银、张有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亚、合肥市包河区锐目视力保健服务部:

原告曹平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597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仰传: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宏顺诉被告张仰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本华、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德水与被告王本华、福建省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259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以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荣旋与被告朱以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79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90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二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治国诉被告赵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285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韦与被告汪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231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10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房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申鸿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房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79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10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贺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华亮诉被告合肥贺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302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10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芳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2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法愿、代现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金轩与被告吴法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代现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908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10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保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克存:

本院受理合肥博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保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克存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博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保诚公司与被告徐克存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案涉坐落于合肥市屯溪路251号世纪云顶大厦A幢1-103室、合肥市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钢材交易中心14幢04室房屋拍卖款合计6188120元为被告徐克存替被告保诚公司代为持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数宝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方云(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3****4028)、马志涛(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5435)、刘合欣(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2****2033):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印象松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数宝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方云、马志涛、刘合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独任制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3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孝才(身份证号3401231973***5139):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磊与被告王孝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退还给原告合同中已付款未履行项目的装修费25000元整;2、安装合同被告赔偿原告每日房屋租金700元共计21天14700元整;三、按照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5500元整。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3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方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袁方方、张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303民初91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白湖监狱龙山监区第53监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王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王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1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段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段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1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浙江丹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科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雅弘楼梯科技有限公司,姜方勇,袁家林与第三人浙江丹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振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63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天杨数码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陈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4814号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3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学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衡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学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55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郭朋朋: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五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博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郭朋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62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及回执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东煌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54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3日15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建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与被告于建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58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22民初257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19日15时0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高勇: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265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六安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的自2024年7月19日至2025年2月20日租金24781.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4781.4元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自2024年7月19日至款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26年3月24日15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联系电话:0564-3212031。特此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心怡、李启俊、陆逊佳: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心怡、李启俊、陆逊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1075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82560元,由被告王心怡负担55824元、被告李启俊负担24768元、被告陆逊佳负担196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黄成江:

本院受理原告方春雷诉被告黄成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12066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黄成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正东、刘举莉:

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东、刘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正东、刘举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7445.32元及截至2024年11月15日的利息7727.81元,罚息419.39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4年11月16日起按《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正东、刘举莉抵押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迎宾大道以东、皋城东路以北锦成迎宾府▪红星国际广场14#401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0)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12856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元,由被告张正东、刘举莉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程兆圣:

本院受理原告吴后俊诉被告程兆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17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戴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戴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3日上午8时5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孙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3日上午8时5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立宝: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亿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立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山东冠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乾与被告山东冠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元、祁常香: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元、祁常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17日上午8时5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丰、袁政: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诉被告王丰、袁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超群、刘峰、周柳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泰信荣(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7432、7431、7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良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高松、薛良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许高松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92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少华诉你与阜阳民用航空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85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阜阳民用航空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少华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丁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丁少华上诉请求:“一、撤销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不服金额274908.44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民航中心上诉请求:“一、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云涛:

我院受理原告曹建民与被告云涛及第三人杨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233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肖锋:

本院受理原告刘巧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78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5)皖1202民初1978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一、被告肖锋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巧玉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0月17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巧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肖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培彬、梁慢慢: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寨支行与被告李培彬、梁慢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7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振、李露露:

本院对原告阜阳颖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李露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6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顺彬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影、付士彬、刘浩文: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新区支行与被告阜阳市顺彬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影、付士彬、刘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5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建华:

本院对原告赵楠与被告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23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苗阿鹏:

本院对原告张钱峰与被告苗阿鹏、第三人曹殿法、王怀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25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杰、赵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周莉与被告赵杰、赵明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18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薛业立、王心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晋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玉柱、薛业立、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心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4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