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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正苏: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旭立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9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蒋长飞:
本院受理王义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万坤林、万坤乐、吴秀云、万炜:
本院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诉万坤林、万坤乐、吴秀云、万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6276号,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4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秦富斌:
本院受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秦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4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胡兴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昌文:
本院受理原告卢锡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珠藏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10时至2026年3月31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车牌号为皖CZ6888(不含车牌号)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27682130084785,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03月06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运营,车身颜色:白色。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为:89071元,起拍价:62350元,保证金:10000元,增价幅度:5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955231181。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10时至2026年3月31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车牌号为皖CQ1758(不含车牌号)的奔驰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80132795,车辆识别代码:LE4HG5EB5CL059161,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05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运营,车身颜色:黑色。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为:23579元,起拍价:16506元,保证金:3000元,增价幅度:1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955231181。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葛小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葛小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5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庆:
本院执行的胡兴玖与王庆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执11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腾房公告、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议价表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庆名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万安·东方金座2单元6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21568)。二、被执行人王庆名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万安·东方金座2单元6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21568)的询价(评估)结果为3361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苗文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玲诉被告李士勤、苗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蒿琳鸿:
本院受理原告刘道云与被告蒿琳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3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斌、高宇晨:
本院已受理原告葛道兴诉被告王斌、第三人高宇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20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学威: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昌玲诉被告高学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82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7日16时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合一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路发岭诉被告安徽合一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96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8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晓磊: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俞能宏日用百货商店诉被告丁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0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铮、周鹏:
原告张庆九与被告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铮、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铜陵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庆九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张庆九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永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增强诉被告葛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葛永强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照明电器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金权诉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照明电器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金权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权,立即向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撤销将原告列为被告负责人的全部登记备案事项;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3401001491645480: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民初5847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款项3045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1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普俊(身份证号:3401211990****5517):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沈普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执恢354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沈普俊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与瑞丰路交口金地丽景A8幢304室【产权证号:1590029840】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伦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杨与被告凌伦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15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贾成文: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2772号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团结: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2782号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显锋、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登云与被告王显锋、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显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登云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登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王显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聂其伦:
本院受理原告贾华山与被告聂其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聂其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贾华山货款67170元及迟延给付价款利息(以6717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常德市前顺船务有限公司、常德市前顺船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靳艳萍与被告常德市前顺船务有限公司、常德市前顺船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5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常德市前顺船务有限公司,常德市前顺船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靳艳萍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至2024年1月22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4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常德市前顺船务有限公司、常德市前顺船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靳艳萍律师费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0元,由被告常德市前顺船务有限公司、常德市前顺船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唐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魁与被告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5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唐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小魁返还474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47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小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周小魁负担50元,唐民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孟令军:
原告豆永喜与被告孟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11517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陈佳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宝进诉被告陈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11518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葛天启、安徽彩红庄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万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天启、安徽彩红庄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11336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陈国华、安徽博胜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方准、安徽博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南方车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勤汉诉被告陈国华、安徽博胜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方准、安徽博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南方车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44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7日9时00分在25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保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1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前: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符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95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8日上午10时15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俊涛: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优益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俊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30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7日上午9时45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若森家居有限公司、喻利: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德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若森家居有限公司、喻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71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7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同享商贸有限公司、王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蓝志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同享商贸有限公司、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21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9日上午8时45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彪、高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宝玲针织品商行与被告于彪、高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3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城与被告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4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贤:
本院受理原告黄筱铭诉被告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纪周、艾海富、张海武、王定;第三人:安徽绿岛生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风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邓士一、邓凯、孙健、刘娜及第三人安徽绿岛生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各被告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就(2017)皖01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贷款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及被告邓士一和刘娜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建新、方宝龙、王海涛、王雪莹、赤峰信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491、6494、6497、6512)、赤峰稻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491、6494、6497、6512)、程汉清(6491、6494、6497、6512)、程英讯(6491、6494、6497、6512)、王洪运、李志明、杨红伟、云南泉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511、6508、6503)、云南别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511、6508、6503)、曹仁之(6511、6508、6503)、夏黄亮、蒋德贵、杨明月、四川同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6523、6526、6529)、郭宏(6523、6526、6529)、曾路(6523、6526、6529)、赵赢利、张文旭、白巴雅力嘎、田志坚、吉林省鑫赫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518、6522、6524、6528)、李茂森(6518、6522、6524、6528)、闫彩红(6518、6522、6524、6528)、赵彦赫(6518、6522、6524、6528)、吉林稻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518、6522、6524、6528)、吉林省安亿乘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6518、6522、6524、6528):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四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云:
本院受理原告黄绪林与被告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绪林借款本金97419.77元并支付利息11800.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阮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绪林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若被告阮云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黄绪林有权就被告阮云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和煦园小区18幢1101室房产[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031419号,抵押权证号为皖(2024)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3002395号]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前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就剩余价值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黄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黄绪林负担62元,阮云负担25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阮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梅磊3408811985****643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梅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3904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青、安徽全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分别诉被告周青、安徽全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惠琴: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世仓、姜翠珍、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陈建武、蔡丽琴、范兴林、徐金伦、张三虎、乔长芳、朱琳、申自超、梁艳勤、王琦、方俊、夏彩云、陈兵团、方玉荣、刘双喜、刘志华、张玫瑰: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飞、陶悦、陶其全、王春翠、蔡静辉、王荣琳、合肥耀辉商贸有限公司、李宇、曹根红、朱正祥: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贵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803民初62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本院定于2026年4月29日9时在金融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4137.1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8月21日为1874.93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其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大园小区1#楼604室房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所欠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许剑凉:
本院受理原告晁政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395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4月28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乔明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0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明代偿款50829元及资金占用费用(以5082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乔明对被告陈磊名下的皖SQ5590号车辆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被告陈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单单、王永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372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4月28日10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汪春雷、凌翠萍、崔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6)皖0103民初1180、117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1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冰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艳诉被告张冰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1503民初1428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被告卢兴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学艳货款796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796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8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卢兴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何宗兵: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卓宇瓷砖经营部与何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15080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何宗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红诉被告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80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高长锁、方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高长锁、方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998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高长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79177.5元;二、被告高长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截至2024年11月13日的利息(含复利)2549.96元,费用1307.73元;后续利息、复利、费用:以79177.5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4日起按照《合肥科技农村商业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是综合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12%为限;三、被告方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0元,被告高长锁、方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杜建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杜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3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本金146905.18元;二、被告杜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截至2025年12月19日的利息43821.16元;后续利息以146905.18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0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在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范倩倩、袁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英与被告范倩倩、袁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莫桂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林与被告莫桂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道厅、胡冰:
本院受理原告沈奇诉被告胡道厅、胡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士衡:
本院受理原告朱强强诉被告朱士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英: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与被告王英、王小红、李体军、王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万小庆、刘桔红: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喜利源玻璃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万小庆、刘桔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明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刘桔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喜利源玻璃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14480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以4144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明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刘桔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喜利源玻璃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喜利源玻璃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吉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吉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品秀:
本院受理原告丁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6)皖0181民初14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叶明君、陈硕、吕亚超、蒋爱芹、新疆润和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与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948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4月27日08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余华菊、刘成容、罗丽娟:
原告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华菊、被告刘成容、被告罗丽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6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成容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75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0191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安徽讯建建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罗丽娟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25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0191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安徽讯建建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宇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克钧:
本院受理原告卞士云与被告朱克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6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冰清:
本院受理原告李梦梦诉被告张冰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 1503民初1429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冰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梦梦工资5292元及逾期利息(以5292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冰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勇、毕梅梅: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毕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6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朱震: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11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文、郑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臧智军与被告李文、郑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补充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应、吴正兰、胡先云、胡俊、吴金宝、张伟林、张毕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国爱与被告王家应、王秀芳、吴正兰、胡先云、胡俊、吴金宝、张伟林、张毕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宗泽与被告刘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房地产权证等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仁韵与被告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前发: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0584号原告合肥竹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龙飞、盛习芬、罗国仓、罗丽娜、鲍宁、罗伊菡、梁前发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请申请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含补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凯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妙超洗衣店: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3950号原告孙玉凤与被告合肥市金凯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妙超洗衣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