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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3-13      新闻来源:正义网

黔南鸿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12839号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5月15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3月28日10时至2026年3月29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口富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开元大道南侧中原路西侧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富邦一号,二号3号楼117、211、212;10号楼106、108、206、207;16号楼201;17号楼102、103、106、201、202、203、204、206;18号楼105、107、206、207、208号商铺房屋。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沈仕祥:

本院受理原告覃天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500元,自2015年5月30日起,本金7500元年利息1.58%(9年利息)计算,共162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彝良县人民法院海子巡回审判点(海子政府后面廉租房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钱素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鑫与被告钱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受理林小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4月28日9时30分在白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陈邦华:

本院受理宋鹏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曾宪均: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世纪恒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丁昌文、安邦联、曾宪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赵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佳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86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李芹:

本院受理原告宋千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75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杲雪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75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王洪雷:

本院受理原告曹培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82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谢飞翔、孙名好、谢正菊:

本院受理原告樊春梅与被告谢飞翔、孙名好、谢正菊、第三人合肥佳惠高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共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谢飞翔、孙名好、谢正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樊春梅办理位于合肥高新区复兴路88号复兴家园9栋707室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的权利人登记为原告樊春梅,第三人合肥佳慧高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此予以配合;二、被告谢飞翔、孙名好、谢正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合肥高新区复兴路88号复兴家园9栋707室房屋交付给原告樊春梅;三、驳回原告樊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5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均由被告谢飞翔、孙名好、谢正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贵春、时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鼎立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贵春、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21546号,因被告王贵春、时杰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方成燕:

本院受理原告黄赵俊诉被告方成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911号,因被告方成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烁:

本院受理原告郑舟诉被告杨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1670号,因被告杨烁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浩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有东与被告郭治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4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笨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77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7日16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滨麓景观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易尘清洁部与被告合肥滨麓景观有限公司、管家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滨麓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易尘清洁部服务费55000元,并自2025年7月25日起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管家龙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3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旅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斌、徐雪亚: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拥华诉被告安徽青旅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斌、徐雪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80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圣木诉被告胡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51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厚全、黄兴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善斌诉被告周厚全、黄兴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65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欣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磊与被告安徽欣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5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相宝:

本院受理原告孙启霞与被告武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407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泽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光明诉被告安徽泽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396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朝、高航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宫馆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成、赵朝、高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存存诉被告梁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果拉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岑专诉被告安徽果拉格信惠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鸿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飞诉被告安徽省铄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鸿涛、第三人合肥同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31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寿:

本院受理原告邱宏媛与被告艾赐聪、王寿、安徽东尚方一号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7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东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法务区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坡: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901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坡: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97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艳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900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佳、梁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佳、梁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901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901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梅桂:

本院受理原告秦体英、郭长义、郭长婷、郭长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马志良、黄梅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363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4月28日09时0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筛子市街谯城区综治中心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卜祥飞:

本院受理原告韩祥祥诉卜祥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394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4月28日09时1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筛子市街谯城区综治中心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徐太安(身份证号码:42138119******281X)、宁可建(身份证号码:42138119******40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宝达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4)皖1702执306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和追加被执行人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申请书和通知书。如有异议,请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联系人:洪法官,联系电话:0566-2217259,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8号),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汪名慧:

本院受理池州市南方钢贸有限公司、余文明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69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梅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王共献:

本院受理原告尹传臣与被告王共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福明:

本院受理原告班荣辉与被告安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龙飞: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布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怡朗与被告姚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追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追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盈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追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追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兵:

本院受理原告杜海洋与被告戴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旭: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江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625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现成:

本院审理原告李玉芳诉被告孟现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立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鸠春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晟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立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盟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徐州月之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628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慕黛颖科技有限公司、黄祎: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诉被告上海慕黛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陈多和诉被告葛宗轮、被告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蜀山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南京展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蜀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269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汇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代波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汇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8日16时00分在本院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340102MA8PW89AX4: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佰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民初5843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91391.32元,利息暂计3377.5元(利息以91391.32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23日利息3377.5元);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施工工程合同违约金71468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融添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郑俐、张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安徽融添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郑俐、张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16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军:

本院受理原告凌春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6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鸿飞: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61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杨、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卫寿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2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根林:

本院受理原告何海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潇臻:

本院受理原告吴守和与被告魏潇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曾峰: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科阳之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阳之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26000元,并自2024年11月14日起以12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曾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2185阳之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科阳之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鼎元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勃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鼎元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1日9时2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雷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雷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庆红诉被告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团结:

本院受理原告韩小利与被告甘团结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436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4月28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孙杨杨: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孙杨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大帅偿还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杨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乔如付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乔如付支付合同价款17,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安徽赢顺恒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红: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飞天蜗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0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飞天蜗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5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555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1元,由被告王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邵文武:

本院受理原告吴启申与被告方振、邵文武(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77****9676)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徐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杨克宝诉被告徐志红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10755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克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琴,韩燕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与被告刘琴,韩燕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5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刘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截止2025年4月15日的利息19127.61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6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韩燕成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政、高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黄乃双诉被告李政、高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61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章秀龙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44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6月1日起按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清息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诉讼费用。】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子梅、周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福、孔令霞诉被告张子梅、周国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1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郑仁胜、翁兴运、朱德友:

本院受理原告固始县崟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仁胜、翁兴运、朱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郑仁胜、翁兴运、朱德友共同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本金266,280元;2.判令被告郑仁胜、翁兴运、朱德友共同支付以266,28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郑仁胜、翁兴运、朱德友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献伟:

本院受理原告苏爱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3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献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爱华支付货款6330元及逾期还款损失【以633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献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甘孟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花与被告甘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345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4月28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