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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义:
本院受理原告蒋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430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5月25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孙亚东:
本院受理原告赵先亮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先亮支付劳动报酬1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孙亚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孙栋山:
本院受理原告刘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栋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庆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3500元,2026年1月9日以后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该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被告孙栋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夏招仁、林妙慧、六安市润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连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润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夏招仁、林妙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本院(2017)皖15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六安德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涉案债权。本院以(2026)皖1502执恢11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变更六安德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公告送达(2026)皖1502执恢114-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逾期无异议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益的,公告期满后予以生效。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世清,张波、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15285号民事判决书。因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王世清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时向你方送达庐江县冶父山镇人民政府、王世清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5月14日上午10时至2026年5月15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冠宜大厦1号楼10层1号、2号、7号、8号、9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共计11套房产。(详见拍卖公告);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 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955231181。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5月12日上午10时至 2026年5月13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天湖国际城C8号楼1单元15层4号【产权证号:皖(2019)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74122号】,建筑面积:105.95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33层,所在楼层:15层。 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730631元,起拍价:621037元,保证金:9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 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施放华;汪俊;付培培;侯杰金;张异宝;江兴武;徐贝贝;武子浩;朱振宇;季东;江鹏景;潘素文;张宇坤;陈晓梅;李来峰;王晓晖;申毅杰;黄莉;韩霄云;姚后彬;程玲;邢庐园;杨云梅;张兴;刘振威;周明俊;丁晟;何国良;余海波;丁瑞;陈坤;王子三;周秦岭;田志鸿;吴海瑛;桂军: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896号、783号、709号、795号、851号、769号、848号、836号、799号、825号、810号、791号、808号、761号、749号、814号、743号、820号、716号、805号、694号、2616号、2634号、2620号、2598号、2605号、2643号、2623号、2602号、2571号、2573号、2639号、2612号、2649号、2539号、258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佩瑶3410242001****8529、安徽禄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傅剑诉被告胡佩瑶、安徽禄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项良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建武诉被告项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项良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建武借款28500元,并支付利息(以285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建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董建武负担100元,被告项良柱负担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项良柱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洪增、徐延俊:
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清潭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5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绍长: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绍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6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吕绍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金、进退场费、维修杂费、改装费合计41227.86元及违约金(以41227.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自2025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吕绍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龚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传勇与被告龚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传勇支付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款结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传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戴召胜:
原告代永芝与被告戴召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5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戴召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永芝借款本金30000元、2020年8月19日之前借款利息42277.81元以及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该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2025年7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永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亚伟:
本院受理原告薛中伟与被告许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0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许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中伟12000元;二、驳回原告薛中伟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阳: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巨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巨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金合计26916.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916.67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小巨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新宇:
本院受理原告高畅与被告黄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新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畅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放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觅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放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0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放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觅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断款6499.5元;二、驳回原告上海觅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束学宏:
本院受理原告胡良婷与被告束学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4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克克:
本院受理原告付军峰与被告杨克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克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军峰2520元;二、驳回原告付军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长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开与被告李长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长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开支付垃圾清运费用3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被告李长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开支付保全费452元;三、驳回原告杨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倩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0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兴倩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兴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浩:
本院受理原告孙东国与被告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东国偿还借款1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曾政:
本院受理原告赵丹与被告曾政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乐文办公用品商行、艾传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合肥瑶海区乐文办公用品商行、艾传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礼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莉诉被告吴礼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暂计7900元(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2%暂计算至2025年9月29日,后续利息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4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龙岗开发区海洲景秀世家58幢5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肥东10006615)的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正清、陈云芝、孔丽娟、刘彧熙、刘陈玄子: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伟诉被告刘正清、陈云芝、孔丽娟、刘彧熙、刘陈玄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在继承陈剑(3401031984****451X)遗产的范围内对原告享有的(2020)皖0103执6175号案件确认的应履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宏诉被告任卫东、任清连、杨明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清连、杨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88号城市绿苑(东区)14幢101室房屋内搬离,并将该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李东宏;二、驳回原告李东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任清连、杨明华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任清连、杨明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4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冠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艳诉被告陈冠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5565号,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转账的直接损失金额70000元及利息7900元(从2021年3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庆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勇诉被告张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3290号,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暂计37万元(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计算,从2010年10月20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款清息止)。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案件受理费。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溯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磊豪净化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溯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溯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磊豪净化板业有限公司1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军兰水族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军兰水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8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上海军兰水族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百阅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百阅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寿县启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利昂干冰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启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寿县启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德利昂干冰有限公司货款9600元及延迟给付价款逾期利息57.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潘雪芬: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品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雪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潘雪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品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亿日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亿日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1034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34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亿日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樊云侠: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与被告樊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樊云侠立即向原告李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樊云侠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李华支付自2015年1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樊云侠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三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红与被告秦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514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5月27日14时4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品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金池与被告合肥品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335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5月27日上午09时4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嘉尔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陈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920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5月27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洪英:
本院受理的(2026)川0522民初1588号原告胡小华与被告梁洪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效能监督卡、要素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答辩期满次日9时在本院望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李月旗:
本院受理原告闫兴广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柏寺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刘晓阳:
本院受理原告秦亚琪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柏寺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王献堂、汲丽叶:
本院受理原告毛洪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柏寺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张昌军:
本院受理原告余德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2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王剑威:
本院受理原告申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2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河南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公亮、程建伟、第三人河南省滕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通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豫1729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唐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建与被告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永健: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敏心家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唐刚:
本院受理原告卢清亮与被告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席敏瑶:
本院受理原告董书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冉光健、刘文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江胜宽: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尹方: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小亮计算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4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余朝欢、严家群: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余朝欢、严家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5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吴建红、刘小青: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建红、刘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5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任孝凤: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5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6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洪华:
本院受理马永廷诉李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6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27日16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娄方金:
本院立案受理济南法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娄方金追偿权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614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周昌凤: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星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28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谭大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28日11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怀超: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良与被告怀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4923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5月26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丘德伟、丘俊发:
本院受理原告任丘缔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任丘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张磊、骆克青: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2780号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青山、周典芬、李诗聪、殷秀华: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155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郝泽锋: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2783号原告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丽丽、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祥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6)皖0103民初795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大鹏: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包河区厨之源五金经营部与陈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厨之源五金经营部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661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661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日止);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4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家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龙诉被告李家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3027号,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72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垫付的车辆赔偿款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汉佳益汇信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佳益汇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文照: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晓波与被告刘文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莉蓉、李滕、滕炳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宝美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莉蓉、李滕、滕炳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统0111民初32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桂银、赵菲菲、安徽省中飞顺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勇塘建筑工程劳务服务部诉程桂银、赵菲菲、安徽省中飞顺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682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国与被告赵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910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5月27日14时5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慕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俞世锁与被告合肥慕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335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5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祥增: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祥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5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杨祥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4890.08元,合计104890.08元(暂计至2025年7月1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国政、刘从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与被告王国政、刘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王国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借款本金29242.78元及截止至2025年3月18日利息137.83元、罚息1472.68元,合计30853.29元,后续利息、罚息等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3月19日起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信贷用户(线上)”》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清息止。(开户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裕龙支行账号1314020529300049161);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国政负担。请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中公共支付平台(https://www.ahzwfw.gov.cn)-“法院诉讼费”栏目,按如下所列缴款识别码预交诉讼费用。缴费后请登录安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czpi.ahzwfw.gov.cn:8888/),输入缴款识别码查询或下载电子票据特此通知。缴款识别码:34150026090807380637】。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雪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李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1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雪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本金100679.66元,截至2026年3月11日利息271.69元、罚息13.57元,后续利息、罚息以100679.66元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3月1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被告李雪玉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六安市淠河路以东,周集路以南碧桂园99#楼2205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敬明: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王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1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敬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木金5134.79元,截至2024年10月22日利息129.03元、罚息5655.27元、利息复利142.46元,罚息复利3115.55元,合计14177.1元;二、被告王敬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等);以5134.79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木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蒋纯志,袁红桂,匡大华、秦秀松、许剑、程仁军: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74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余勇:
本院受理原告卢建与被告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1055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000(暂计算至2025年9月16日,余下利息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泽:
本院受理原告吕磊与被告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9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01000元,逾期付款损失14785.28元,合计115785.28元(自2024年11月1日以12.4%为利率暂记至2025年12月31日,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燕: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燕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269号华亿大厦514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24)合肥市不动产权第8022980号,建面78.51㎡)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7902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94959.03元,两家平均值986990元(即评估价)。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拍卖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静、徐磊: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静、徐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赵静、徐磊(共有)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88号祥源城一期G-1幢605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34334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368187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34338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368188号,建面104.68㎡)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57020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530526.28元,两家平均值1550364元(即评估价)。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拍卖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雄逸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丰:
本院受理原告汪庆华与你们中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6)皖0103民初807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元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正伟:
本院受理原告朱敬峰与被告合肥元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正伟、安徽阜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高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崔登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7514号民事判决书和补正裁定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元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敬峰支付劳务费8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正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元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正伟向原告朱敬峰支付财产保全费800元;四、驳回原告朱敬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宝宝、合肥市歆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晓东与被告吴宝宝、合肥市歆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8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余晓东与被告合肥市歆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代理合同》于2025年8月14日解除;二、被告合肥市歆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晓东租房租金3220元、违约金4600元,合计7820元;三、被告吴宝宝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合肥市歆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宝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晓东财产保全费87元;五、驳回原告余晓东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安才、侯晓剑、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宇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安才、侯晓剑、第三人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8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程安才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5万元范围内对(2023)皖019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吴江宇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侯晓剑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495万元范围内对(2023)皖019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吴江宇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点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自贸区捷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日月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点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柯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奇瓴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安徽自贸区捷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8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泉州日月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纪嘉伟: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驰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嘉伟、徐太桂、叶明娟、褚非、俞发明、白凤新、白丰瑞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纪嘉伟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545万元范围内对(2022)皖019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告安徽省新孚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杭州驰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杭州驰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昆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广交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守定、张小宝、谷峰、刘小乐、第三人安徽昆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守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871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0706民初313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昆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广交石化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张小宝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9万元范围内对(2024)皖0706民初313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第三人安徽昆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广交石化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广交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东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琴与被告孙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东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琴支付货款88300元及利息(利息以883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东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琴支付保全费934元;三、驳回原告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争(身份证号码3401031993****3041):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子垲与被告杨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子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承揽服务费299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维权费用2100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5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仕长、合肥市瑶海区佰家乐生活超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路玉兵与被告夏仕长、合肥市瑶海区佰家乐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8日16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景阳与被告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4日11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席东东与被告侯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4日16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泽与被告郑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丽娟:
原告李敏诉被告张丽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朗信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越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朗信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25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兆安: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王兆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9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