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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090号,原告鄂化成、胡海燕诉被告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飞: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691号,原告合肥宝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定富: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471号,原告解光龙诉被告唐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志春: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629号,原告韩明霞诉被告蔡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春发: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43355号,原告葛茂想诉被告安徽中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少莲: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46645号,原告安徽省文一智慧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少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微丽、李晟昊、程湘蓉: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48541号,原告张杰诉被告张微丽、李晟昊、程湘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金昌: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8868号,原告汪朝霞诉被告吴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玉龙: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5377号,原告郭玲诉被告罗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立河:
本院受理方立波申请宣告方立河失踪一案,于2026年1月6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方立河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6年4月9日依法作出(2026)川0522民特5号民事判决书:一、宣告方立河失踪;二、指定方立波为失踪人方立河继承父亲方信森和母亲税汝明遗产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4月17日10时至2026年4月18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彩敏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建业森林半岛B-57号车位。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王朝友:
本院受理黎明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刘明华:
本院受理徐洪阳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0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柏荣、熊泽京:
本院受理虞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8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程亚东:
本院受理王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宋选琴、邱怡鑫: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商正雪:
本院受理原告张顺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胡琨林: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黔2725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向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辰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芦明宇: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辰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170年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先奎: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先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0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1日9时在本院刑事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马来四:
本院受理原告宫林海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2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马来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宫林海退伙财产折价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二、被告马来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宫林海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宫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马来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韩啟年: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安权商贸有限公司与你方、芜湖友宝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91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芜湖友宝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安权商贸有限公司钢瓶气体款5471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4712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芜湖友宝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安权商贸有限公司二氧化碳瓶42只、氧气瓶31只,丙烷瓶6只;若被告芜湖友宝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十日内仍无法返还,则需支付原告芜湖安权商贸有限公司该部分钢瓶价值39500元;三、驳回原告芜湖安权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芜湖友宝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告芜湖安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2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开户单位:芜湖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金桥支行,账号6228401997360950367),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劳务合同一案,案号:(2026)苏0324民初5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叶俊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海优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优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900元,并自2023年5月21日起以20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海优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夏锦然: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夏锦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0136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泽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哲雷与被告李泽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80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画蓝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欧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69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亚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亚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启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丽与被告赵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52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昂港兵、王明惠:
本院受理罗英华与昂港兵、王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英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7425.98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4年9月10日为4432.01元,期后以87425.98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14.6%)计算至款清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5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登记于二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铜陵路交口橘郡万绿园A-4幢107(不动产权证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001094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001095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10万元内优先受偿;(合计96357.99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豌豆英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LR333J):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万科瑞宸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豌豆英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万科瑞产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及附件、《合肥万科广场商户物业服务合同》于2024年9月7日解除;二、判决被告支付2024年9月8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207373.2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代拆还原费22926.70元;四、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一次性合同解除违约金214524元;五、判令被告立即办妥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变更或注销手续;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447823.9元;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6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玉磊:
原告营伟与被告安徽新东方烹饪专修学院、第三人高玉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新东方烹饪专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营伟货款37302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7200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营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3元,由原告营伟负担76元,被告安徽新东方烹饪专修学院负担753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新东方烹饪专修学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5)皖01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玉磊:
原告营伟与被告安徽新东方烹饪高级技工学校有限公司、被告许绍兵、第三人高玉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新东方烹饪高级技工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营伟货款789898.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9949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新东方烹饪高级技工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营伟质保金30000元;三、被告许绍兵对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新东方烹饪高级技工学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营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12元,由原告营伟负担130元,被告安徽新东方烹饪高级技工学校有限公司、许绍兵共同负担1288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新东方烹饪高级技工学校有限公司、许绍兵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4)皖0103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琼涵、范兵、潘江松、周亚勤、袁单、谢克松、程广旭、程兴龙、周菊、陶涛、程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223、1453、1439、1233、1435、1446、14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慧怡: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傲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陈慧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8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被告陈慧怡与原告合肥环傲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艺人经纪合约》予以解除;二、被告陈慧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环傲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25006.4元;三、被告陈慧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环傲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8800元;四、驳回原告合肥环傲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亚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滨湖科学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飞诉被告合肥市亚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滨湖科学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52号,因被告合肥市亚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滨湖科学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边缘智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新集成电路孵化有限公司诉合肥边缘智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边缘智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F1-2106室腾空并返还于原告合肥高新集成电路孵化有限公司;二、被告合肥边缘智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高新集成电路孵化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共计82027.8元及滞纳金(以未付租金82027.8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边缘智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高新集成电路孵化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共计60005.4元;四、驳回原告合肥高新集成电路孵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乔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乔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519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714.67元,利息、罚息、复利及罚息计924.66元,合计17639.33元。2025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900元;四、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5月26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谭力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谭力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519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3434.31元,利息、罚息、复利及罚息计19164.36元,合计522598.67元。2025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1952元;四、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5月26日15时0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保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王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520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177.24元,利息、罚息、复利及罚息计191.64元,合计2368.88元。2025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900元;四、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5月26日15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520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285.99元,利息、罚息、复利及罚息计1568.96元,合计19854.95元。2025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900元;四、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5月26日15时1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罗书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丁利辉、罗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丁利辉、罗书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68500元、利息(含罚息)3413.45元,合计171913.45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21日,此后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利辉、罗书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3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8元,由被告丁利辉、罗书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诉你方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34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花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鲁瑞: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张淑珍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鲁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余良:
本院受理原告界首市志伟钢材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邦浩、张家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立琴与被告罗邦浩、张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687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太湖县乐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炽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湖县乐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924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阿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凯琴与被告胡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81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荣爱与被告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338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郓城县畅捷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陈栋诉被告张向翀、郓城县畅捷运输有限公司、邓陆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381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栋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公告费由被告郓城县畅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8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日进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瑞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日进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3815号,因被告合肥日进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翔瑞车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明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代明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7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代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王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代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辉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程程:
本院受理原告吴自文与被告马程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8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苏州鑫融宏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智通慧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鑫融宏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浙江:
本院受理的柯少华与陈浙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64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08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掌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宗文与你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6)皖0103民初869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爱宁:
本院受理原告邢台睿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6)皖0103民初865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永成(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60803****)、喻海荣(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90910****):
本院受理原告黄超群诉被告瞿永成、喻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185595.55元(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3月19日,具体应计算至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后附利息计算表);3、原告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20号1506号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6000元;5、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瑞锋(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70819****):
本院受理原告王霞诉被告陈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24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截止2025年12月10日,暂计利息28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治光(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561220****)、魏鑫(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830207****):
本院受理原告黄保燕诉被告魏治光、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1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70904元(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先息后本;以14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暂算至2025年10月22日,后至款清止)合计511904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永峰(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80420****):
本院受理原告邵彩云与被告万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6万元人民币,并以36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25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4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暂合计:36440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安徽信诺达轮胎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泓祥河道清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信诺达轮胎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1200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蚌埠豪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MA8PWF851F):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与被告王涛、第三人蚌埠豪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5000元、合伙利润88888元,共计113888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琼:
本院受理原告宋旭东与被告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30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仁炎、胡正七、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文席诉被告胡仁炎、胡正七、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翔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238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赵艺:
本院受理原告林霄诉被告赵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林霄与被告赵艺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林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赵超: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0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赵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3400元,利息12517.61元(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后顺延至款项结清之日),本息暂合计75917.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石磊:
本院受理六安宏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石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