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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4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4-14      新闻来源:正义网

杨占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三虎诉被告杨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内0622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许江华:

本院受理原告万杰鹏诉你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徐振亮:

本院受理原告邢鲁涛与被告徐振亮、徐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7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振亮、徐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鲁涛支付赔偿金34386.11元;二、被告徐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鲁涛支付赔偿金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志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连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88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6月02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斌、合肥市鑫瑞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福祥与张斌,谢定才、合肥市鑫瑞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1236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皖 0191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合肥市鑫瑞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谢定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皖 0191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合肥市鑫瑞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为190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斌、谢定才负担。公告费为400元,由被告张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召青3207231972****2836、孙梓豪3207231997****0030、南京龙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康青诉被告孙召青、孙梓豪,第三人南京龙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玮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林昌霞:

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玮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租金、进退场费、维修杂费、违约金、律师费等;2、被告林昌霞对上述玮丰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6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晓丽(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0****7220):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严晓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16134号。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严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01272.16元、保费139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保险理赔款101272.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23年10月8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4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严晓丽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雨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月雅食品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6)皖0103民初786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宏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仁伍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宏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林忠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日14点30分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圣放(身份证号码3422211986****1559)、许春花(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596X):

原告葛莉、朱丽、陈明燕与被告合肥策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钟承芬、王圣放、许春花、徐辉、白雪、张广荣、汪雪洲、高爱学、朱冬冬、李淑梅、第三人安徽梦成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松涛(身份证号码3412241997****4131):

本院受理原告王咏梅与被告邵松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王咏梅与邵松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6月25日解除;二、邵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咏梅88028.4元;三、驳回王咏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209元,由王咏梅负担1209元,由邵松涛负担2000元。公告费400元,由邵松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荣斌3401221971****3491: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荣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1759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荣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4026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传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栋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6)皖0103民初706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伟楠:

本院已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余伟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6月3日16时00分在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双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博与被告安徽双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费用29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瑛铭商贸商行(个人独资):

原告法丽恩药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瑛铭商贸商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7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华瑛铭商贸商行(个人独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法丽恩药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法丽恩药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传贵: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方晓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2)皖0191执1447号案件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蓬莱路东、紫蓬路南蓬莱花园8幢501室(不动产证书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220789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永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与被告吴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庆林、王卫科、张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慧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庆林、王卫科、张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5日16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彦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桂芬与被告张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4日16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海峰与被告陈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立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慧敏与被告吴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振军:

本院受理原告顾义法与被告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7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王伟、昊雄(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卜云鹏诉被告马王伟、昊雄(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限你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丽娟、郭长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金顺纸业店诉被告孙丽娟、郭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旺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星航电子经营部与被告沈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0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旺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星航电子经营部电脑买断款2483.0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沈旺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文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星航电子经营部与被告杨文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0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文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星航电子经营部电脑买断款3640.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文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军民与被告朱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435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余军民与被告朱涛之间关于海尔牌洗烘套装的买卖合同;二、被告朱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军民货款56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6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余军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2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朱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佳眙: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沁莲与被告吴佳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2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佳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沁莲购票款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沁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沁莲负担100元,被告吴佳眙负担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佳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文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建国与被告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30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建国借款本金126596.93元及利息567.6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2日,后续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26596.93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被告蒋文明负担2787元,原告高建国负担648元,保全费1304元,由被告蒋文明负担1058元,原告高建国负担2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蒋文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屹联合(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领先未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屹联合(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4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屹联合(河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领先未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中屹联合(河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志水:

本院受理的原告於全亮与被告赵志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0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志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於全亮货款825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尚欠货款本金825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於全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赵志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家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波与被告王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9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家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丁波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2025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3元,被告王家林负担504元,原告丁波负担32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家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芳、王慧、王庆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绿油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芳、王慧、王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3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芳、王慧、王庆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油油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231.8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19231.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1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王芳、王慧、王庆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根之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范雯倩与被告合肥根之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9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根之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范雯倩服务费2680元及利息(利息以服务费268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雯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合肥根之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鹰王男装店与被告吴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9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德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鹰王男装店货款89936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8993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鹰王男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2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吴德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国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鲁克好与被告方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9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国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鲁克好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13123.9元;二、驳回原告鲁克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被告方国芹负担1156元,原告鲁克好负担1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方国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顺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张成办公家具厂与被告王顺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1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顺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张成办公家具厂货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王顺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月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荔与被告李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0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月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谭荔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5元,保全费546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李月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梦真、合肥中之声房产信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运肥诉被告姜梦真、合肥中之声房产信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