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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京03刑初4号
本院在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祥云等人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猥亵儿童罪、介绍卖淫罪一案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何祥云、张耕川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案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何祥云、张耕川在国家级媒体(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查)。
2.被告何祥云、张耕川采取有效措施删除并注销微信、QQ、微博、抖音、快手、网盘等账号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内容(详见清单)。
3.被告何祥云、张耕川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 0000元至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该款项用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该款项的使用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监督。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10-84773127
承办庭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审庭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