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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顾国生,男,身份证号码:320919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
顾国生交通肇事致麋鹿死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当事人对其交通肇事致麋鹿死亡行为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30000元,其中10000元于2023年12月15日前支付;此外通过劳务代偿服务的方式,折抵剩余赔偿2000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公告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顾国生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