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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沪虹检民公告〔2023〕11号
本院在办理姜超飞、李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因李伟对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与本院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三十日。
邮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902号
联系电话:021-65852390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24日
附: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李伟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李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侵犯众多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于2023年4月4日立案调查。
磋商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和磋商人李伟于2023年8月18日就李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受损公益的修复等事项进行了磋商,同时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对以下事实确认无误:
李伟于2022年7月,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含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个人百度网盘和电脑内,并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经公安机关去重、清点,李伟电脑内有含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032组。
磋商双方对履行民事公益损害修复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期限、效果评估等达成一致,形成以下磋商意见:
李伟自愿即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在签署本磋商协议后五日内,自行永久删除在个人百度网盘等介质中储存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并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磋商协议由协议双方签名盖章后,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本磋商协议生效。公益损害人李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磋商协议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磋商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磋商人:李伟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