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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钟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404刑初395号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23)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洪美、张明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过岳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附民公诉(20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一、被告尹洪美、张明芹、过岳林于三日内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就假冒并销售假冒“五粮液”“国缘”“梦之蓝”牌注册商标的白酒的行为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二、被告尹洪美、张明芹、过岳林共同承担销毁被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处置费用8000元。(已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夏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知识产权庭)员额法官)
联系电话:0519-83907170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