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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王振兴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和解协议

时间:2023-09-19      新闻来源:正义网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王振兴,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凤阳县************,身份证号码130434************

  王振兴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王振兴对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00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王振兴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王振兴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公益诉讼机关、王振兴各执一份,公告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                 当事人: 


2023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孙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