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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3)苏02民初101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宜兴市安顿酒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内容见附件)。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违反或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相关主体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仓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081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附: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58号。
出庭人员:符世锋,该院检察官。
出庭人员:张韵珑,该院书记员。
被告:宜兴市安顿酒店,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2号。
投资人:王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里,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宜兴市安顿酒店、王南平于2023年5月22日前支付销售价款5倍的赔偿金人民币58110元(该款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二、宜兴市安顿酒店就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通过),登报费用由宜兴市安顿酒店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1252.75元,减半收取626.38元,由宜兴市安顿酒店、王南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