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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3)苏02民初102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宜兴市溪水长流饮用水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内容见附件)。本调解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违反或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相关主体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仓法官
联系电话:0510-82226081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附: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58号。
出庭人员:符世锋,该院检察官。
出庭人员:张韵珑,该院书记员。
被告:宜兴市溪水长流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乾元村。
法定代表人:张同喜,该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宜兴市溪水长流饮用水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前支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饮用水价款5倍的赔偿金人民币21672元(该款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二、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170.9元,由宜兴市溪水长流饮用水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