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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沪虹检民公告〔2023〕9号
本院办理的李雨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益损害人李雨欣对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无异议。李雨欣自愿与本院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三十日。
邮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902号
联系电话:021-65852156
特此公告。
附: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2023年8月2日
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李雨欣,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李雨欣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该行为损害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已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调查。
磋商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和磋商人李雨欣于2023年8月1日就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受损公益的修复相关事项进行了磋商,同时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对以下事实确认无误:
2020年3月起,李雨欣将非法获取的含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其使用的百度网盘、电脑及移动硬盘中,用于APP注册获利等。经公安机关去重、清点,李雨欣所使用的本人的百度网盘、电脑、移动硬盘内共有上述二类公民个人信息10,072组,三类公民个人信息1,087,989条(含上海市虹口区公民个人信息)。
磋商双方对履行民事公益损害修复责任的方式、期限、效果评估等达成一致,形成以下磋商意见:
李雨欣自愿采取补救措施,在本磋商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自行永久删除在其百度网盘等介质中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
本磋商协议由双方签名盖章后,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磋商协议生效。如公益损害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磋商协议的,检察机关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磋商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磋商人:李雨欣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