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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浙0382刑初546号
本院在审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万登蒙、蔡陈聪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中,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万登蒙、蔡陈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万登蒙、蔡陈聪对闽江口和马祖岛附近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44045.9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名被告连带承担鉴定费用14087元。2.依法判令被告万登蒙、蔡陈聪就其非法采矿的行为在温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肖云担(另案处理)出资购买了“全兴168”号运输船。同年7月,肖云担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海砂,利用该船进行运输,聘请林招国管理该船并联系海砂买卖、运输,林招国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海砂,参与联系海砂买卖及运输管理。1.被告蔡陈聪、万登蒙合谋买卖非法开采的海砂后,在李轶雄介绍下,与肖云担联系运输海砂,肖云担指使林招国指挥“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于2021年9月3日运输3064吨海砂到瑞安市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蔡陈聪,蔡陈聪再将海砂销售给他人。经鉴定,3064吨海砂价格为214480元。2.被告人万登蒙联系肖云担指使林招国指挥“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非法开采的海砂后,于2021年9月4日运输海砂到瑞安市,在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由被告人蔡陈聪销售,因码头不让大吨位船只接靠,万登蒙联系李轶雄、肖云担要求寻找其他买家。经李轶雄联系他人同意购买海砂后,示意“全兴168”号运输船运输海砂到乐清市南岳码头,卸下691吨海砂被运走后,该船只连同2140.7吨海砂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海砂认定价格为80元每吨,价格为226536元。经鉴定,万登蒙、蔡陈聪非法采砂对闽江口、马祖岛附近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为44045.9元,鉴定费用为14087元。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正义网》发布拟对万登蒙、蔡陈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反馈、起诉情况。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人万登蒙、蔡陈聪自愿于2023年9月15日前共同支付因非法采砂行为对闽江口及马祖岛附近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44045.9元,款交本院转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2、被告人万登蒙、蔡陈聪共同承担鉴定费14087元,款交本院转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给鉴定单位;3、被告人万登蒙、蔡陈聪于2023年9月15日前就其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破坏行为在温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联系方式:0577—62267569、0577—62267570
地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雁荡山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