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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临海市深甫西路138号。
委托代理人:吴加彪 包剑宇
公益损害赔偿人:王斋,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XXXXXX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李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X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尹钰翔,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XX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厉林强,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XX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杜彦杰,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XX号。
公益损害赔偿人:陈岳勇,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XX号。
公益损害事实描述:1.2022年3月份期间,王斋持气枪同尹钰翔、李建国在临海市牛头山打猎,猎获二只斑鸠;2.2022年4月左右期间,王斋持气枪同尹钰翔、厉林强多次在东塍前岩村打猎,共猎获三、四只野兔,均在尹钰翔台球场烧吃了;3.2022年5月,王斋持气枪同尹钰翔、厉林强在永丰打猎两次,一次猎获两只斑鸠,一次未猎获;4.2022年5、6月,王斋持气枪同厉林强、李建国在永丰猎获一只野兔;5.2022年5、6月,王斋持气枪同尹钰翔、李建国在永丰猎获一只麂;6.2022年8月,王斋持气枪同尹钰翔、陈岳勇在牛头山猎获二只斑鸠,并在尹钰翔家吃掉;7.2022年10月12日左右,王斋持气枪同尹钰翔在东塍西楼村猎获三只斑鸠。8.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王斋持气枪伙同尹钰翔、杜彦杰、陈岳勇来到临海市东塍镇一处山上打猎,打死一只野猫。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野兔(兔科 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80元、斑鸠(鸠鸽科 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300元,麂(麝科 所有种)的基准价值为3000元、野猫(猫科 其他所有属)的基准价值为1500元。综上,王斋、尹钰翔、李建国共猎获2只斑鸠、1只麂,共造成经济损失3600元;王斋、尹钰翔、历林强共猎获8只野兔、2只斑鸠,共造成经济损失1240元;王斋、历林强、李建国共猎获野兔1只,造成经济损失80元;王斋、尹钰翔、陈岳勇共猎获2只斑鸠,造成经济损失600元;王斋、尹钰翔共猎获3只斑鸠,造成经济损失900元;王斋、尹钰翔、杜彦杰、陈岳勇打死野猫一只,造成经济损失1500元。
公益损害赔偿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益损害赔偿人对上述事实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均无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其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柒份,公益代表方与公益损害赔偿人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3年6月12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
日期: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