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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浙0382刑初545号
本院在审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平乐、郑增弟、张文平、严世勇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中,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曹平乐、郑增弟、张文平、严世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曹平乐承担对福建漳州、厦门、闽江口和马祖岛附近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134191.5元,被告人严世勇对其中41791.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郑增弟、张文平共同承担对闽江口和马祖岛附近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103172.8元;3.依法判令被告人曹平乐承担鉴定费42917元,被告人严世勇对其中13366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郑增弟、张文平共同承担鉴定费32996元;4.依法判令被告曹平乐、郑增弟、张文平、严世勇就其非法采矿的行为在温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肖云担(另案处理)出资购买了“全兴168”号运输船。同年7月,肖云担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海砂,利用该船进行运输,聘请林招国管理该船并联系海砂买卖、运输,林招国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海砂,参与联系海砂买卖及运输管理。1.被告郑增弟、张文平合谋,由郑增弟收购非法开采的海砂交张文平销售,进行牟利,并由肖云担的“全兴168”号运输船为其运输海砂,肖云担指使林招国为郑增弟、张文平运输海砂,“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林招国管理该船于2021年7月28日运输2801吨海砂到瑞安市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张文平,张文平随后将海砂销售给他人。经鉴定,2801吨海砂价格为208114元。2.被告郑增弟、张文平采用同样的方法,指使“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由林招国管理该船于2021年7月29日运输2862吨海砂到瑞安市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张文平。张文平随后将海砂销售给他人。经鉴定,2862吨海砂价格为212647元。3.被告郑增弟、张文平采用同样的方法,指使“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由林招国管理该船于2021年8月9日运输2571吨海砂到瑞安市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张文平。张文平随后将海砂销售给他人。经鉴定,2571吨海砂价格为189482元。4.被告郑增弟、张文平采用同样的方法,指使“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由林招国管理该船于2021年8月21日运输2857吨海砂到瑞安市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张文平。张文平随后将海砂销售给他人。经鉴定,2857吨海砂价格为194276元。5.被告郑增弟、张文平采用同样的方法,指使“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由林招国管理该船于2021年8月23日运输2719吨海砂到瑞安市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张文平。张文平随后将海砂销售给他人。经鉴定,2719吨海砂价格为184892元。6.肖云担要求李轶雄介绍运输业务后,李轶雄随后与被告曹平乐及卖家联系收购非法开采的海砂,并将肖云担的联系号码给曹平乐。随后肖云担指使林招国指挥“全兴168”号运输船到海砂买卖人指定地点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于2021年8月15日运输3151吨海砂到瑞安市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曹平乐。曹平乐随后将海砂销售给他人。经鉴定,3151吨海砂的价格为216474元。7.被告曹平乐与被告严世勇联系购买非法开采的海砂后,由被告严世勇联系采砂船在福建省闽江口马祖岛附近海域非法开采海砂,曹平乐将严世勇手机号码发给肖云担、林招国,指使“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嵛山岛附近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于2021年8月17日运输2488吨海砂到瑞安市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买主被告曹平乐。经鉴定,2488吨海砂价格为171672元。8.被告曹平乐与被告严世勇联系购买非法开采的海砂后,由被告严世勇联系采砂船在福建省闽江口马祖岛附近海域非法开采海砂,曹平乐将严世勇手机号码发给肖云担、林招国,指使“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嵛山岛附近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于2021年8月19日运输3106吨海砂到瑞安市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买主被告曹平乐。经鉴定,3106吨海砂价格为209034元。9.被告曹平乐采用同样的方法,指使“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由林招国管理该船于2021年8月26日运输3000吨海砂到瑞安市瑞洋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曹平乐。曹平乐随后将海砂销售给他人。经鉴定,3000吨海砂价格为204000元。10.被告曹平乐采用同样的方法,指使“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由林招国管理该船于2021年8月29日运输3353.08吨海砂到瑞安市华峰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曹平乐。曹平乐随后将海砂销售给他人。经鉴定,3353.08吨海砂价格为231363元。11.被告曹平乐采用同样的方法,指使“全兴168”号运输船到福建省海域从吸沙船上过驳海砂后,林招国管理该船于2021年9月1日运输2863.92吨海砂到瑞安市华峰码头,卸下海砂交付给曹平乐。曹平乐随后将海砂销售给他人。经鉴定,2863.92吨海砂价格为200474元。经鉴定,曹平乐非法采砂对福建厦门、漳州和闽江口、马祖岛附近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为134191.5元,严世勇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为其中的41791.9元,郑增弟、张文平非法采砂对闽江口和马祖岛附近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为103172.8元,曹平乐部分的鉴定费用为42917元,严世勇部分的鉴定费用为其中的13366元,郑增弟、张文平部分的鉴定费用为32996元。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2年12月11日、2023年1月17日通过《正义网》发布拟对曹平乐、郑增弟、张文平、严世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反馈、起诉情况。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人曹平乐自愿于2023年9月20日前支付因非法采砂行为对福建厦门、漳州、闽江口及马祖岛附近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134191.5元,被告人严世勇对其中41791.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交本院转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2、被告人郑增弟、张文平自愿于2023年9月20日前共同支付因非法采砂行为对闽江口和马祖岛附近海域造成的生态损害及修复费用共计103172.8元,款交本院转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给具体实施单位;3、被告人曹平乐承担鉴定费42917元,被告人严世勇对其中13366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郑增弟、张文平共同承担鉴定费32996元,款交本院转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给鉴定单位;4、被告人曹平乐、郑增弟、张文平、严世勇于2023年9月20日前就其非法采砂造成生态破坏行为在温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