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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关于鹿星星、李其森、周赞污染环境一案公益诉讼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3-06-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徐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公告

  (2023)苏8601刑初22号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鹿星星、李其森、周赞污染环境一案中,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三被告人污染环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公益诉讼起诉人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庭前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鹿星星、李其森、周赞达成和解协议,现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1.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人民币751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人民币10000元

  (三)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诉讼理由:

  2019年11月,原徐州华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负责人陈申连(另案处理)明知程碧钰(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按照每吨支付100元的处置费用与程碧钰签订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合同。2021年10月至11月间,程碧钰在明知被告鹿星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通过被告李其森联系并运输,按照每车支付1000元至1100元的处置费用将华朔公司的废料出售给鹿星星。期间,被告鹿星星按照每车支付500元至600元的处置费用,将其中110余车废料交给同样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周赞,并负责现场卸货。后被告周赞安排挖机将上述废料随意堆放在其租赁的徐州市鼓楼区新台子村前陈庄万寨港西侧铁道北场地内,该场地地面未硬化、堆放废料未覆盖。经徐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认定,该批废料系废旧汽车拆解后破碎产生的固体废物,内含有的破碎废电路板和其他固体废物相混合,导致毒性等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专家作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书,本案存在土壤和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非法处置、堆放固废与地表土壤、地表水(坑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本案非法处置、堆积固废导致地表水和土壤生态损害与恢复费用合计为15.04万元,专家评估费用为1万元。

  案发后,陈申连等人安排人员将现场堆放的5490.88吨危废清运离场,并向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琵琶街道办事处)缴纳应急处置费18万元。2021年12月、2022年3月,琵琶街道办事处新台子社区委托江苏徐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场地进行环境监测,监测费用共计3.3万元;为防止扬尘污染扩散,琵琶街道办事处对清运后的现场进行平整,使用防尘网、彩条布进行覆盖,共花费7.17万元,剩余7.53万元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不足部分由三被告连带赔偿。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三被告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诉讼。

  二、和解协议内容

  鉴于被告鹿星星、李其森、周赞认可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理由,双方庭前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鹿星星、李其森、周赞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人民币75100元

  (二)被告鹿星星、李其森、周赞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鹿星星、李其森、周赞在庭审中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将在《正义网》发布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在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认为本和解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16-87887670

  地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路3号)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孙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