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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临海市深甫西路138号
委托代理人:吴加彪 娄绍敏
公益损害赔偿人:刘奎、娄基铖
住所地分别为:XXXX、XXXX
公益损害事实描述:2022年8月间,刘奎伙同娄基铖,在临海大田白石、双庙山上用气枪打猎两次,刘奎负责开枪射击,娄基铖负责开车、捡拾猎物,共猎杀斑鸠3只。被猎杀的3只斑鸠核定价值总计900元。
刘奎、娄基铖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赔偿等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0元(已经预交)。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四份,公益代表方与公益损害赔偿人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3年5月22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娄基铖、刘奎
日期: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