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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3)苏02民初34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肖翠敏、韩韶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8个月内,肖翠敏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6865元、韩韶娟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6865元,分三期平均支付(每人每6个月支付8955元),以上款项支付至法院执行专户。如果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肖翠敏、韩韶娟仍应一次性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373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二、肖翠敏、韩韶娟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就销售含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肖翠敏负担286元,由韩韶娟负担286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法院诉讼费账户。四、本调解协议依法应予公告,公告费400元,由肖翠敏负担200元,由韩韶娟负担200元,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正义网。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缴纳调解协议公告费后生效。
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违反或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相关主体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人:施鑫华 电话:82226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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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52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