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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代表方: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临海市深甫西路138号
委托代理人:吴加彪 娄绍敏
公益损害赔偿人:卢立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
公益损害事实描述:卢立晓为提高豆芽产量和延长保存时间,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的无根粉水。2022年5月31日,由其妻子侯达妹放在大田街道中心菜场对外销售添加了无根粉水黄豆芽90斤、绿豆芽40斤,销售金额至少156元。经检测,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
卢立晓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共同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计1560元。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现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卢立晓自愿共同一次性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60元(已经预交)。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四份,公益代表方与公益损害赔偿人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3年5月29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卢立晓
日期: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