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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临海市深甫西路138号
委托代理人:吴加彪 娄绍敏
公益损害赔偿人:赵明、杨远元、林春阳
公益损害事实描述:2022年7、8月份,赵明伙同杨远元、林春阳多次到临海市东塍镇东溪单村、千洋、岭根、小岭水库等山上用气枪猎捕野生动物,由赵明用其之前购买的气枪击杀猎物,杨远元负责开车和寻找猎物,林春阳参与寻找、捡拾猎物。共猎杀2只斑鸠和1只野兔。经核定,斑鸠价值300元/只,野兔价值80元/只。
赵明、杨远元、林春阳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赔偿等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自愿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80元(已经预交)。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四份,公益代表方与公益损害赔偿人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3年6月6日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