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陈吉辉,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身份证号码341126************。
陈吉辉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一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陈吉辉对其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草兔行为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8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陈吉辉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陈吉辉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公益诉讼机关、陈吉辉各执一份,公告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陈吉辉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