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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陈吉辉捕猎野生动物一案诉前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3-07-14      新闻来源:正义网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陈吉辉,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身份证号码341126************

  陈吉辉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一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陈吉辉对其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草兔行为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用共计8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陈吉辉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陈吉辉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公益诉讼机关、陈吉辉各执一份,公告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陈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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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彦红]